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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制度功能
陈森国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3年11月29日 第 A3 版 )
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反映社会的一面镜子,都牵动着人民群众感知社会治理效能的“末梢神经”。如何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社会治理?凝聚着法律智慧和经验的司法建议可以看作一剂“良药”。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将认真做好司法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作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举措。首先,司法建议有助于弥补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制度性漏洞。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中,发现相关单位的制度缺失、管理缺失、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通过给相关单位或者其主管上级提出司法建议,指出问题短板,提出改进方案,有助于推进其完善制度建构,提升管理、服务、保障水平。其次,有助于发挥社会治理中的司法导向作用。司法建议虽不具有强制效力,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对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可以进行梳理、总结,提醒接受司法建议的单位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防范规避法律风险。最后,有助于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自觉意识。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就发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执行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不断健全管理体系,聚焦多发、高发案件制发大量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提升了办案效果。然而,从司法建议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来说,目前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较为突出地体现为司法建议的启动存在滞后性,司法建议真正转变为社会治理实际工作中的决策和措施的比重有待提高;司法建议的内容规范性和效力影响等方面不尽如人意;实践中各地司法建议反馈采纳情况差异较大,还存在问题找不准、原因说不透、对策提不准、反馈落实不充分等现实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强化分析研判,提高建议质量。司法建议的形成过程,是法院针对案件审理和调研中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政策解释、事实说明、法律推理和论证解决的过程。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不同,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法院在何时向谁发送何种内容的司法建议,具有自主性。因此,法院发出的每一份司法建议都应当是必要的、有针对性的、能发挥实际效果的。一方面,司法建议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避免过于理论或抽象,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尽量减少建议实施的难度,提高建议的执行效果。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重视应对的,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重大风险、普遍性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建议管理部门,由后者及时介入研判并给予指导,必要时还可直报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建议管理部门,共同寻求业务指导,确保形成的司法建议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建议客观合理。另一方面,司法建议的结构、形式应不断走向规范,探索建立司法建议制作、审签、变更、撤销、备案、考核等标准化流程,促使人民法院在提出司法建议时更加严谨审慎。
强化落实执行,防止“一发了之”。司法建议不能“独来独往”,有了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你来我往”,才能掷地有声,取得实效。司法建议虽然是审判执行权的延伸,但其属于司法机关的参考性建议,并无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体现的是一种柔性的治理。虽然司法建议由法院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发送,但是否采纳、如何落实仍主要取决于被建议单位。实践中,少数法院认为司法建议是“软指标”,可有可无;少数法院则认为,目前办案和调研任务这样重,何必自找麻烦;还有的司法建议“一发了之”,不被采纳也只能束手无策。对此,我们应该明确:一方面,司法建议作为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工具,应恪守自己的定位和边界,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发挥作用,不能超越司法裁判权。但另一方面,司法建议也应体现一定程度的拘束性,不仅应得到被建议单位的尊重,还应根据建议的内容及时作出回复,决定采纳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不予采纳的,也应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对此,可以建立司法建议事前沟通、事后回访机制。人民法院形成初步建议方案,或对拟提出的问题存在疑问的,可在司法建议发出前与被建议单位交换意见,提高司法建议的准确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建议发出后,应及时跟进了解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对不予反馈或反馈内容未有实质性措施的,灵活采用二次发函、回访等方式加强督促。
健全审查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司法建议虽然看上去体现的是法院与被建议单位之间的关系,但在涉及当事人的个案司法建议中,又实实在在关乎当事人的利益,审查监督机制必不可少。一是建立监督纠错机制。一方面,允许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提出异议,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司法建议如有错误,影响到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还应允许其提出审查建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诉求,通过监督程序,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正落实。二是通过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确立司法建议适度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既是提升反馈落实率的催化剂,也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发的综合司法建议书,具有预防争议发生、促进诉源治理的功能,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公开。同时,可以定期将司法建议及其采纳落实情况汇集给党委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便为重大决策、地方立法或修法提供实践支持。
【司法名词解释】
司法建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中,就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矛盾纠纷、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治理建议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第二,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第三,司法建议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