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
胡云红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3年06月14日 第 A3 版 )

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沃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与司法之间的桥梁,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在世界陪审制度史上独树一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自上而下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先后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是该法通过实施五周年。五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人数和参审案件量渐成规模,人民陪审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得到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注度、认同度和参与度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日益焕发生机与活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日益多元复杂,司法案件类型更加多样,现实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着眼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优势、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进一步探索和细化相应的配套机制。
完善选任机制,夯实司法民主根基。完善选任机制是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首要环节,人民陪审员制度离不开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群众支持。近年来,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不断扩大、选任程序不断规范,一大批通民意、知民情、接地气的人民群众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但目前的选任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当前审判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随着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庭)、金融法院(法庭)等专门法院(法庭)的建立,专家陪审员在知识产权、医疗、建筑、金融、海事等领域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随机抽选模式上并未对普通法院和专业法院、法庭的陪审员进行区分,也未分门别类建立专门的专家陪审员库,导致专业法院、法庭在审理专业案件时无法通过随机抽选机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案件的审理。而非专业背景的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困难,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鉴于此,在选任机制上,应当区分专业法院(法庭)陪审员的选任和普通法院陪审员的选任,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合议庭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同时,为确保司法民主,可参考当前一些专门法院的做法,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回避的相关规则,增强专家陪审员回避事项的规范性和回避与否的可操作性,提升专家陪审员参与技术类案件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强化人民陪审员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参审的深度,要在法律框架内探索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式方法创新,细化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各项制度机制,采取多元化培训的方式,通过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法律培训与文化培训相结合,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培训目标主要是为其依法独立行使事实认定职能提供帮助,而不是成为法律专家。因此,培训内容应主要侧重于事实认定的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口供补强等证据规则,让其明确如何通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定法律事实。同时,培训应着重强化其陪审权利意识,凸显其公民主体责任意识,调动其主动履职的积极性,明确其参审的责任和义务。
缓解“工陪矛盾”,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陪审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陪审义务不仅是指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义务,而且也包括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支持、鼓励本单位职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义务。由于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绝大部分都有本职工作,不可避免存在“工陪矛盾”问题,这就要求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支持。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为进一步缓解“工陪矛盾”,一方面,要持续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鼓励陪审员单位支持其参审,最大程度争取所在单位对陪审活动的理解支持;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错时参审机制,即通过人民法院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相对固定人民陪审员的“忙闲”工作时段,确保人民陪审员能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参审义务,保证法院审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更好发挥法官指引作用,确保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绝大部分没有参加法院审判的经历,也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参审过程中,法官的指引作用非常重要。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一方面,针对法官,要进一步强化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和意义等内容的认知;另一方面,结合审判实践,加强研究论证,细化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时法官指引的原则方式、语言表述、时间阶段、救济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指引机制,探索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参考样式。在非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过程时,依法发挥法官的职能作用,提供专业化的指引,帮助他们明白法律的规定,清楚程序的要求。
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实施考核机制,提升制度实效。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各方面主体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过去,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方面的考核主要集中在陪审率、陪审员的数量和参审案件数量的考核上,缺乏对陪审员参审质效的考核,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此,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考核应以实践为基础、以案件审理质量为标准,在考核中增加陪审员提出的意见质量、对案件审理起的作用程度、案件审理的效果、法官发挥指引作用的程度、是否制定事实清单等标准,提高实质参审效果,引导法官正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应当根据参审案件难易程度的不同核算工作量,避免采取专家陪审员和普通陪审员“一刀切”的简单化处理,提高专家陪审员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主动性和参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