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

李慈强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3年02月22日 第 A3 版 )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明确提出要“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通过市场反馈倒逼产品质量保障与安全保障升级,有利于驱除劣币、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所谓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是指在消费领域,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作假施害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从而对施害者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强有力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理解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重点是准确把握两个概念,一是“惩罚性”。民法上的赔偿可以分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表现在震慑和惩戒两方面。一方面,典型的司法判例具备强烈的社会示范效应,通过对违反产品责任、侵害消费者安全等不当行为施以巨额赔偿惩戒,能够有效地震慑同业者,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倒逼生产者和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产品缺陷的发生。另一方面,在消费领域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或是经济体量相差悬殊,或是信息储备严重不对称,受害人维权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较高,而赔偿性惩罚制度有利于受害消费者联合起来,更加有意愿、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干预,也有助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实现“实质正义”。目前,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79条中明确提出“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设置了500元的赔偿下限,将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到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3倍,同时针对消费者生命或健康遭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将惩罚性赔偿数额调整为不超过损失的2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设定了惩罚性赔偿,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二是“巨额”。巨额赔偿主要指侵权获益与赔偿金额之间的对比关系,不能单纯以赔偿金额大小为衡量标准,且赔偿标准不是越高越好,因为赔偿过度也可能带来执行难等问题。我国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采取法律规定的固定倍数模式,但由于法律尚未规定“巨额”的具体界定标准,因此此种赔偿是否属于巨额赔偿还有待立法的回应。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要建立起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还面临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和科学论证。首先,巨额赔偿的标准有待清晰界定,巨额赔偿与普通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巨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有待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厘清。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法典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叠与冲突,但由于上述法律条文在法律位阶上属于互不统属的平行关系,无法通过一般的冲突规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素时,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要件的判断标准规定模糊,“欺诈”“明知”“恶意”等认定标准不一,是否需要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也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要有效出炉、快速落地实施,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对相关法律概念加以明晰,对法律法规的既有规定进行适度整合,在民法典总则或者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一般性条款,为单行立法的适用指明方向。同时,针对相关规范条款冲突以及构成要件模糊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就法律适用进行类型化指引,同时结合产品责任、食品安全等不同领域的立法特点,解决巨额赔偿规模的界定、实施条件认定及实施领域确定等关键问题,提供明确的司法判断标准。其次,进一步强化该制度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作用,完善与健全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公益诉讼范围仅限于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部分领域,我国法律也并未将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为发挥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维护功能,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予以肯定,进一步发挥专业机构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和强化监管的作用。最后,为顺应惩罚性巨额赔偿判赔数额提高的趋势,如何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害人滥用惩罚性赔偿也是我国诉讼法应当考量的问题。为此,应当重视正当程序理念,制定契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诉讼程序,密切关注惩罚性赔偿的保险涵盖与赔付制度、律师的风险代理与费用转付规则等配套措施的完善与改进,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