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金融稳定奠定法律基石
冯雨倩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2年10月12日 第 A3 版 )
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都要以金融稳定为本。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稳定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空前增大。金融法治是应对挑战、保障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制度基础。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对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化安排,将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处置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规定条款主要分散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这些基础法律在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方面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则和程序条款,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仅从原则上规定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具体如何实施、由谁监管、如何追责均未予明确,在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方面还缺乏切实有效的衔接与统筹。此外,散见于各领域的金融风险相关规章制度分散性强,需要统合并上升到系统的法律层面规定。出台一部金融稳定法,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将有效弥补此前金融法律体系中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条款分散、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压实各方责任。作为基础性法律,金融稳定法的首要目标是健全和规范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是立法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在金融稳定方面存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不清晰、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一是从法律层面明确和强化了金融委的领导地位和协调职责。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二是进一步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了准入和监管要求。三是对地方政府不当干预划定红线,要求其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强调地方政府化解和处置风险的属地责任。四是对社会各方共同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金融风险的误导信息和虚假信息。
丰富风险处置措施。金融稳定法属于特别法,征求意见稿坚持这一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丰富了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以高效处置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以往的风险处置实践中,多将重组、接管、托管、撤销、申请破产等风险处置方式单独或组合使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也规定了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征求意见稿基于法治化、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原则,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保障能够稳妥处置重大金融风险,许多国家都设立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将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这是基于我国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
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针对违法成本较低、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举措,能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有效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