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吏考核考察制度(一)

郝玉明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2年09月23日 第 A7 版 )

  自古以来,加强对官吏的考核与考察并建构相应的制度都是封建王朝政治制度的重点。尽管在不同朝代,受社会历史和政治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其制度规范的完善与详略程度有所不同,考核考察实施操作也不尽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制度特征和规律。对官吏进行考核,其功能主要可概括为“察贤否”与“明功过”两方面,前者主要对官吏的德才能力作出鉴定,其结果主要是为官吏的选拔任用升降提供依据;后者主要是对官吏的政绩功过作出鉴定,起到监督官吏工作和作风、促进改进执政业绩进而为官吏奖惩提供依据。从古代官吏考核的这些功能上可以看出,考核自古以来就是用于任免升降和奖励惩戒的重要制度手段,正如侯建良在《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中所指出的:“由于考课结果要作为升降奖罚的依据,所以考课权限与任免权限有密切关系;由于考课主要是考核政绩(工作成绩),所以考课权限与行政权限也有密切关系。”
  考核制度在我国古代称之为“考课制度”。据史书记载,在舜统治时期已有考核。《尚书·舜典》记载了舜时期的考绩制度“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即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并将考核结果用于升降奖惩,通过考核对工作业绩起到推动作用。这是“三载考绩、三考黜陟”说法的由来。该书还记载了舜对所辖各部落首领的考绩,“五年一巡狩”。此后,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发展,官吏考核制度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
  据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就应该建立了官吏考核制度。林新奇在《中国人事管理史》中,认为战国时期正式建立官吏考核制度的主要标志是“上记制度”,即将“记书”(有关簿册)逐级上报以供考核。他研究指出战国时期的“记书”包括两种:一种是年初定下的任务书或预算簿;一种是年终实际完成的政绩统计或工作汇报。随后,秦汉继续实行上计制度,在不同朝代考核制度规范与实施情况各有不同。这里重点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朝代或时期的考核制度展开研究,包括秦汉、魏晋南北朝、唐朝和明清等,这是出于对古代官吏考核与选拔任用制度具有紧密关系而做出的选择,分别对应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而对考核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秦汉时期的考核制度
  统一后的秦国延续了军功爵制,但为适应郡县制国家统治需要,开始探寻新的官吏选拔和考课机制,但由于秦朝存续时间较短,制度主体仍以延续以前的制度为主。直到汉代,开始建立新的官吏选拔和考核制度,实行了察举征辟制和较为明确的分步骤分层级的官吏考课制度。
  秦灭六国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适应郡县制管理需要,相应地开始对官吏选拔与考核进行调整,但更多地延续了战国时期秦国的制度,即官吏选拔上以“军功爵”制为主,官吏考核上以“上计”制为主。所谓“军功爵”制,就是以军功作为战乱时期官吏选拔依据,这是针对过去依据血缘关系继位的世官制进行的改革,商鞅变法明确提出了“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正是以军功为核心标准的官吏选拔使得秦国在军事力量上达到强盛,进而吞灭六国实现统一。统一后的秦国延续战国时期秦国的“上计”制考课,即逐级上报有关户口增长、农田开垦、赋税收入、社会治安等簿册进行考核,通常是年初下达任务书或预算簿,年终逐级上报完成情况,先由郡国守相考核县令,再将各县考核情况和计簿进行汇总上报中央,接受中央主管部门的考核。此外,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长官还要对其属吏进行考核,皇帝对中央各部门长官进行考核。可见,秦朝实行的“上计”制考课,是注重各级官吏工作业绩的政绩考核。
  汉代延续了秦朝“上计”考核方式,但已开始建立专门的考课制度。西汉初期考课制度有《功令》《上计律》等,规定由丞相和御史大夫主持对中央各机构和郡府守相的考核,其中丞相负责考课工作,御史大夫负责对考课工作进行监督与核实;郡府守相负责对县令进行考核,郡县长官负责对所属地方官吏的考核。东汉时期郡国专门设立了“上计吏”“上计掾”,专门负责平时政绩登记统计和年终赴京汇报职责。考核周期上,实行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结果对各级官吏进行奖惩,对绩优者进行升官、增秩、赏赐等奖励,对绩差者进行申诫、杖责、罚俸、降职、免官等处罚。
  汉代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选拔和考核管理。一方面,推行了察举征辟制,通过察举、征召和辟除等多种方式,从德才表现等各个方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各类优秀人才,充实到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官吏队伍中,为实现中央集权管理奠定组织基础;另一方面,颁布专门的考课法令,加强对各级官吏进行政绩考核,通过实施分级考核加强各级官吏管理和队伍建设,为中央集权管理体制高效运转建立管理机制。汉代“上计”制考课,明确规定了重点考核“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政绩情况,突出体现了对各级官吏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管理和监督,也是强化对各级官吏工作业绩的一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