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立法全力破解“执行难”
张艳蕊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2年08月10日 第 A3 版 )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诉讼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今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其任务是确保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正是依靠这一环节,民事争议解决程序才顺利完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及时实现。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让民事争议解决的“临门一脚”出现偏差,致使胜诉当事人“空欢喜一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损害。此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审议,表明通过立法解决执行难问题进入了快车道。
针对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世界上无统一模式,需要根据国情和司法实践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立法,采取的是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混合立法的模式,即在民事诉讼法中专设执行程序编,同时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密集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随着这些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和不断发展,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司法实践基础。同时,在执行改革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探索,也为制定单独强制执行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并且某些规定与实体法存在冲突,而大量零散、繁复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利于统一执行实施与裁判尺度。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制度进行整体布局,完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活动。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围绕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针对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在规范执行权力的同时通过切实有效的举措,提高民事强制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现代化执行体。
一是加大惩戒“老赖”力度,形成法律震慑。近年来,我国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不过,一些被俗称为“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逃债赖债的情况依然层出不穷,逃避执行的手段更加多样。被执行人之所以敢无视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甚至公然对抗执行,其深层原因是逃债赖债的违法成本过低、社会信用机制失灵、执行威慑机制缺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加大了对“老赖”的惩戒力度,释放出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强烈信号。这些措施包括: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限制其出境;如果存在妨碍、抗拒执行行为者,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内容;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累计不得超过180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这些措施大幅提升“老赖”的经济和法律成本,压缩“老赖”的逃债空间,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权利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多方协助配合,共筑执行法网。实践中,找到被执行人难、查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难,是影响和阻碍法院顺利执行的重要因素。破解民事执行领域的“人难找、物难查”问题,是化解执行难的突破口之一。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有关人员、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充分配合司法、支持司法进而形成执行合力,否则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财产状况调查、人身自由限制等诸多方面都无法顺利进行,不仅会让法院陷入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还可能影响司法权威。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致力打造多方协助配合的执行之网,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民事强制执行依法予以协助、配合”纳入执行基本原则之中,并确立了多项措施确保这一基本要求的实现。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事项。如果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这些义务的,法院有权予以处罚,对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外,亦规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借助执行信息及时共享提升执行效果。
三是提升执行效率,助力执行现代化。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为目的,注重执行效率和效果。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总则编“一般规定”部分明确规定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及时、高效、持续进行,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执行依据”部分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对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执行程序”部分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对动产的执行”部分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和一拍终局等规则。
四是完善执行救济监督,强化文明公正执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不仅着眼于提升执行措施力度,也着力于对执行权力行使的规范约束。实践中存在着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失范现象,既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为一些被执行人不履行、逃避履行义务提供了借口。为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践行文明公正执行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和氛围。草案确立了“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这一基本原则,并完善了执行救济和监督。专设“执行救济”部分,对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作出规定。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专设“执行监督”部分,对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相较于现行规定,这些安排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证执行程序的规范有序。
除了以上问题,针对这部首次亮相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还有不少需要关注的地方,尤其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执行编和民事强制执行法之间的关系。今年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将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其中,应统筹考虑这两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问题,确保法律之间的良好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