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半边天﹄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

陈偲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2年05月04日 第 A3 版 )

    妇女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半边天”,其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情况体现了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程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1992年正式开始实施,并先后于2005年、2018年修改,在提高妇女权益保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推动男女平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一些原有的长期性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并随着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发展而出现新现象,如生育政策调整后就业领域更为凸显的性别歧视、农村产权形式和分配方式变化下妇女财产权益保护问题、拐卖妇女等,亟须通过法律修订,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新老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彰显妇女主人翁地位,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妇女权益保障法被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在今年初公开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关注。《草案》结合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对贯彻男女平等、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均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对应民法典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进行修改、衔接,回应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问题。
  明确界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基本原则,奠定男女平等的法律基础。性别歧视是坚持男女平等道路上最大的障碍之一。在《草案》中,一是明确定义了歧视的范畴。现行法律规定了消除妇女歧视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什么是“歧视”作出界定,因而实践中有时难以对歧视进行精准识别、预防、救济。《草案》规定“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明确了构成对妇女歧视的要素,更为清晰地提供了性别歧视的判断标准,即在事由上,禁止由于性别而被区别对待,在行为和后果上,不允许通过“排斥”“限制”等剥夺妇女获得男性可以得到的机会、权利、权益等。在使用领域上,“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在所有领域消除歧视。二是进一步推动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一方面,《草案》提出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意味着区别对待妇女与男性尤其是使用与女性生育相关的保护性措施不属于对男性的反向歧视,是实现事实平等的内在要求之一。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要求确立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教育培训体系等。
  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突出问题,发挥法治底线作用。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将对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上升到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人格尊严的保护。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草案》将原第六章“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并提前至第三章进行大幅扩充。针对近年来实践中损害妇女人格权益的新形式和热点问题,丰富和细化了相关人格权类型和保护措施,包括:在过去主要关注显性的暴力手段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基础上,提出禁止用精神控制这一隐性的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结合实践中因未付医疗费或男方不签字等医院拒绝提供医疗救助的案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增设防止拐卖妇女的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等被列入报告的主体单位,有利于及时发现、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弥补反家庭暴力法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规定禁止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如骚扰或泄露、传播个人隐私等,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进一步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权益,消除教育与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实现机会公平、起点公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草案》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5种主要情形并将该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立企业男女平等报告制度、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加强女职工在孕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应当参照本法规定。上述规定对就业歧视的界定更为具体化,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增强,同时考虑到女性生育权益以及对生育社会价值的尊重,是对职场女性的全方位保护。保障妇女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针对现实中个别存在的限制女性报考部分专业等现象,《草案》强调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这一调整将“特殊专业”的性别限制界定主体明确为国家,可以有效避免法律条文产生歧义甚至被滥用,促进特殊专业录取中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困难家庭妇女享有相应救助权益,并规定突发事件中应当考虑女性和母婴用品需求,凸显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以及对非常态状态中妇女特殊需求的精细化保障。
  抓住农村妇女在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中的难点问题,从源头进行权益保障。面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老大难”问题,如妇女被排除在集体成员认定范围外、被“默认”无拆迁补偿款、“人头股”打折计算等,一方面,《草案》强调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妇女享有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和实践中的难点。另一方面,对基层政府、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责任作出规定,要求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在男女平等方面的合法性,强化自治制度基础。并且,《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上述相关权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救济途径。
  加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并指出女方因抚育子女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在遭遇家庭纠纷时,用法律对家庭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价值作出肯定和保护,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同时,一方面,还需要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对部分原则性条文加以细化;另一方面,地方立法的完善要跟上,在不同国家立法相抵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综合性、操作性、本土性和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