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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金融“硕鼠”无机可乘
贺海峰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2年04月29日 第 A3 版 )
案例
2021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惩处了一批大肆腐败的金融“硕鼠”。比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因贪腐被判处死刑,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17.88亿余元;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2513万余元。又比如,广西北部湾银行票据业务中心原总经理、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原总经理刘嵩,长期以“广西票王”自居,把承兑汇票业务玩出了“花”。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过程中,刘嵩与票据中心业务主管玉某为两名票据中介的票据业务预留指标,并安排票据中心工作人员优先、快速办理两人承兑汇票搭桥业务,收受两名中介人员管某和韦某贿赂610万元。其中,刘嵩分得485万元,玉某分得125万元。刘嵩的受贿方式还包括收受购物卡、折扣商品房、挂名领薪等。这两起案例暴露出金融领域存在一些严重腐败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分析与启示
金融业作为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具有经营特许性、领域专业性、市场创新性、交易高风险性等特点。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相较其他行业,金融腐败存在涉及范围广、链条长、方式复杂等特点,不仅容易扭曲金融资源配置,还可能触发金融风险,引起系统性连锁反应,危及经济社会稳定。
金融腐败,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行为主体以掌握某种垄断权(资源配置权和行政权)为基础,以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主体正当利益为代价,以实现自我利益或关联主体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从近年来查办的典型案件看,金融腐败有着特定的表现形式,包括滥用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敏感信息等谋取私利。一些金融领域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擅权妄为、甘于被“围猎”,违规将大量资金提供给有利益输送的私营企业。案例中赖小民利用职权搞激进经营、急速扩张,开设几十家子公司、分公司,迅速发展成拥有银行、证券、信托等全牌照的金融集团,甚至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从中索取或侵吞大量金融资金,形成严重的金融腐败,给国家金融领域带来巨大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制度建设,以强有力的监督监管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各大国有银行、国开行、中信、人保等15家中管金融企业直接派驻纪检监察组,并赋予相应监察权;出台指导意见,对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之间商请协助的办理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体现了党中央对金融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下一步应持续推进金融领域腐败治理、促进金融风险的防控化解。
从查处的金融腐败案件看,这些腐败分子大多自恃“术业有专攻”,认为金融业务很专业,只要自己动作隐蔽,“外行人”无从觉察。对此,必须保持压倒性力量常在、强大势能常在,对金融领域突出共性的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顶风违纪问题严查快办、绝不手软,对久治不绝问题反复敲打、毫不妥协,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形成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干部把自己摆进去,形成遵规守纪的行动自觉;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廉洁合规教育,使其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必须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一是党组织切实履行好“两个责任”,强化对“一把手”、班子成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严防化身“影子股东”等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无死角监督,规范个人投融资等行为,确保与利益相关方“零物质往来”。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对异常风险及时进行识别、预警和处置。三是把反腐败、防风险、促改革贯通起来,让制度防火墙防“火”、监管高压线带“电”。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党委前置审议等制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紧盯金融创新等重点领域和信贷资金安排、投融资审批、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强化监管流程再造、深化协同监管,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领导干部腐化堕落,根子在于理想信念动摇。因此,必须牢牢扭住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推动党员干部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确保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一把手”必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增强抵御风险和腐败侵蚀的免疫力;积极发挥“头雁”作用,管好身边人、净化社交圈,厚植清廉金融文化,涵养清朗政治生态,有力护航金融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