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彰显司法温度

武晓雯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2年03月23日 第 A3 版 )

  评价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度,最直观的就是这个国家刑事司法的状况。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这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谦抑性、文明化、人性化,对于顺应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新期待,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
  宽而栗,严而温。宽严相济要求刑事立法、司法中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我国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犯罪形态却呈现出明显结构性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刑事案件的总量仍处高位,司法资源存在短缺,这是我国提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基本背景。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直观地解读了该项政策。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司法机关在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尽可能减少适用逮捕措施,慎重作出起诉决定,慎重适用羁押措施。
  少捕慎诉慎押包含“捕”“诉”“押”三个司法行为。所谓“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减少对被追诉人适用逮捕措施,区分不同罪名、不同犯罪主体,严格逮捕条件,强化释法说理,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预防性措施,依法能不捕的尽量不捕。但必须明确的是,少捕不等于不捕,不能该捕不捕。逮捕应当尽量少用,但并不代表可以无条件或无底线地对应当逮捕的被追诉人不逮捕而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做到尽量适用非羁押措施,从严适用羁押措施。
  所谓“慎诉”,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从严把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慎重行使起诉权,充分运用起诉裁量权,对于综合案情认为不起诉更为适当的,尽量不起诉。例如,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一味追诉,容易激化矛盾,埋下更大的隐患。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要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犯罪人悔过自省,真诚致歉,主动赔偿,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从而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所谓“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这里的“慎押”不仅仅是指“审前羁押”,也包括审判阶段的羁押,对于在审判阶段不宜继续羁押的,应当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及时变更羁押措施。如果不论轻罪还是重罪,也不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毁灭证据或者逃亡危险,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就一律采取审前羁押的做法,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团结,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在民营企业主涉刑案件中,如果不分具体情况,只要民营企业主涉嫌犯罪,便一律对其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查封企业,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企业一封,经营立马瘫痪,相关就业人员也会被迫失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机关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对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加强监管,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审慎从严不是“严禁”,要警惕过宽倾向。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准确落实,必须以严格、充分评估社会危险性为基础。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不甚严重,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行为人,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羁押的决定。对没有按犯罪处理和依法不捕不诉的,也不是一放了之,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要依法转行政机关处理。
  这一政策既是对人权保护的提升,也是对办案方式的新要求。实现少捕慎诉慎押,涉及刑事诉讼各环节,对司法机关的证据分析能力、整体把握案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和程序空间来实现该政策,比如拓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完善羁押要件审查程序、更加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