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宋玲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7月28日 第 A2 版 )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提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其作为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视法治建设的体现之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整套“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贡献,是人民司法制度的源头活水,被誉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而其核心精神,就是坚持司法为民。
  司法工作“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一部脍炙人口的电影,叫《刘巧儿》。电影中的法官“马专员”判案,不是高坐厅堂,拒人千里,而是深入田间地头,与当事人拉家常,听老百姓诉疾苦,以公正判决赢得了人民的赞誉。他就是法官马锡五。1943年,在表彰马锡五的奖状上,毛泽东题词,“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典型表现,就是巡回办案和就地办案。抗战期间,马锡五根据抗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设计了巡回审判,巡回审判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和花费成本,也便利群众参加,有利于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办案过程中,他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开展有效的法制宣传,尽可能如实掌握案件的情况,公开进行审判,使当事人和人民大众都从中受益。无论是在担任专员还是庭长、院长期间,马锡五都摒弃了传统司法中“升堂问案”的模式,而是采取“送法下乡”的做法,携带着相关司法卷宗,深入群众中间,以法官多走路、群众少跑腿为出发点,简化诉讼手续,不拘泥形式,这些做法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方便了民众诉讼,缓解了诉讼难题。
  在今天,如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专业的司法活动中来,除必要的旁听庭审和普法宣传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弥合司法专业性与人民性差距的重要桥梁。近年来,我们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已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从而让专业的审判更广泛地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但受各种条件和工作机制的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高度融合方面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还需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和保障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发扬人民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更充分地发挥作用。此外,还要不断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通过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司法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举措,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
  尊重司法的基本规律。对司法为民目的的强调,意味着引导人民参与,倾听群众意见;但更为根本的,是要恪守法治的原则,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希望获得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更加希望得到一个扎扎实实、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对待证据一丝不苟,对待疑点析精剖微,对待事实调查彻底。坚持群众路线和尊重群众意见,并不等同于无条件地、盲目地采纳群众的一切意见和要求,而是以是否符合政策法令和客观实际作为取舍的标准。1946年,马锡五在与来延安考察者的谈话中指出,“但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验证,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
  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不仅有确保公正的程序制度,还有科学严谨的证明规则。在今天,我们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求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树立裁判规则、提高法官裁判水平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举证制度为例,既要遵守当事人举证的基本规则,同时要辅之以法院必要的调查取证。如果我们无视时代的进步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机械套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每个案件都要求依职权调查取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证明责任均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举证过程要遵守这一规则,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发扬“审判与调解结合”这一基本方法。实质性解决纠纷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目标,其强调的“宜调则调,宜判则判,不拘形式”“审判与调解结合”,以及由此确立的民事司法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在今天仍在具有强大生命力。
  “审判与调解结合”主要适用于人民群众内部之间的纠纷争讼,包括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一般的乃至重大的刑事案件等公法领域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的方式。它同今天我国司法所坚持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诉讼调解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存在多种需求,期望能够以更为有效、便利、更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构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司法工作来讲,成功调解一案,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而且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满足当事人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知和追求,减轻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随着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推开,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成效明显。与此同时,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需求也在上升,要继续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方向,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推动诉讼服务转型升级。
  需要指出的是,诞生于抗战时期、根植于抗日根据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受时代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今天看来不免有其不完善、不成熟的一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汲取“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司法为民的内在精神,而不是简单照搬。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外部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举证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诉讼的便捷性、规范性均有较大幅度提升,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就地化解矛盾、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方法要与时俱进,推动司法工作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