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好商量 决事商量好

王鸿铭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7月21日 第 A2 版 )

  信任始于坦诚,共识源自商量。广泛、深入的基层协商,早已被证明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有效途径。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其中将“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作为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的重要内容予以强调。
  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而基层协商衍生自协商民主实践,它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国家层面到基层治理的延续,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一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关于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的探索就没有停止过。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战略任务,而在实践中,无论是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还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它们对于基层协商的实践探索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专门提出包括农村在内的广大基层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协商民主提升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高度,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与此相关,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基层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首次就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主体、形式、程序等作出了系统性部署。此外,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提出,要依托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这些文件,针对协商民主尤其是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遵循,确保了基层协商民主的政治方向,成为基层协商民主生成、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动力源泉。
  健全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供给是影响基层协商民主成长的决定性因素。应该说,基层协商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具体运行中已经有了较为良好的制度基础,但仍然存在渠道不畅、规范性不足、参与度不高等问题,要继续发挥好其功能作用,重点是要从多方面进一步强化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的规范性。
  协商事项上,要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协商重点。协商事项的选择对于民主协商的推进至关重要。协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兼容并蓄的过程,拓展协商民主的深度和广度,就要把“触角”延伸到基层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因此,在协商事项的确定上,要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协商重点,既可以激发民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也可以帮助基层政府根据民众诉求反映寻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对策出路。除此之外,在选择协商事项的方法上,要兼顾好各方利益,倾听各方面呼声,既要通过深入走访调研发现问题,更要广开言路,使各社会主体能够充分地表达自身的现实需求。
  协商主体上,要以基层党组织为主导,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基层党组织是基层协商的主导者,应该将党组织的政治领导贯穿于社会组织协商的过程始终。一方面,党组织要主导完善基层协商的各项具体制度,在规范协商主体、协商组织与平台、协商内容等实体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类协商主体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使协商议题征集筛选、讨论协商、结果公示和执行监督等程序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确保成为基层协商治理的有力领导主体。基层领导干部要在有效提升协商能力、搭建协商平台、营造协商氛围方面发挥作用,不仅要愿意协商而且要善于协商,不断增强开展协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党组织也需要及时适应并不断吸纳不同社会组织参与党和国家建设,提升议事规则的有效性。此外,要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开展委员活动日、委员接待日、界别视察等活动,加强政协委员与所联系界别群众的联系。
  协商方式上,要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规范化。民主协商并没有固定的实践形式,要根据不同主题、不同主体、不同条件、不同环境创设不同的协商形式,所有的协商形式都要以问题的解决为中心。此外,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具体采取怎样的协商方式,还需因地制宜、因地施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到顺民心、合民意。近年来,各地探索了民主恳谈会、民情通报会、社区议事会、村民决策听证会等多种协商形式,为完善基层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对于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应该及时总结提炼、跟踪完善,并在试点实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广,使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面向未来更加成熟、更加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