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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以私”于定国
刘琪瑞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5月07日 第 A12 版 )
于定国,字曼倩,东海郯(今山东省郯城县)人,西汉时期官员。于定国从小跟随父亲研习律法,父亡后,他任过狱史、郡决曹等低阶官职,后因才智出众、办案有方升为侍御史,又升任御史中丞。汉宣帝时,升任光禄大夫,平尚书事,很受重用。
于定国谙熟律法和监察事务,在廷尉任上一干就是18年,这既有汉朝皇帝对于定国的信任,更因为他的沉稳持重审慎,治狱决疑有方。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张、于二人是西汉时最优秀的两个廷尉,后世也常常把两人相提并论。因政绩卓著,汉宣帝甘露年间,于定国升任丞相,被封为西平侯,达到了其仕宦生涯的巅峰。
《汉书·于定国传》中,对他的身世以及政绩、政声等,都有记载。尤其对他的父亲于公在任职狱史期间的事情记载得十分翔实,比如“于公高门”“于公治狱”“东海孝妇”“于公祠”等。而对于定国的事迹则语焉不详,更缺乏生动事例。他从郡决曹、廷尉史、御史中丞等一路历练下来,特别是任九卿之一的廷尉18年,必定审判过无数案子,可惜史书中没有留下一件具体的事迹。
倒是同时期与于定国有交往的另一位官员,史书上记载得甚为详细,其中一件“语不及私”的事例,侧面折射出了于定国的廉洁品格。
此人叫尹翁归,也是西汉著名廉吏,做过狱小吏、督邮,后任东海太守及三辅之一的右扶风。《汉书·尹翁归传》是这样记载的:征拜东海太守,过辞廷尉于定国。定国家在东海,欲属托邑子两人,令坐后堂待见。定国与翁归语终日,不敢见其邑子。既去,定国乃谓邑子曰:“此贤将,汝不任事也,又不可干以私。”
结合于、尹二人的其他史料,可从这段记载中,判断出两点“信息”:其一,二人过从甚密。于定国和尹翁归不但出身相似,都曾任过狱史、狱小吏等类官职,而且意气相投,都为官廉洁勤勉、政绩显著,所以“定国与翁归语终日”。其二,于定国时任廷尉,尹翁归将任东海太守一职,而东海郡是于定国的老家,尹翁归去其家乡赴任,临行前到于定国府上拜见辞行在情理之中,有朋友故交的情分在里面。
于定国知悉老朋友要去自己的家乡做官,自然是非常高兴。老家的两个熟人,屡屡嘱咐他关照其子,借此机会,于定国就让两个年轻人坐在后堂等候,方便时出来见个面。结果二人相谈甚欢,皆述公事,畅谈了一天,于定国最终也没有把两个年轻人引荐给尹翁归。送走朋友后,于定国感慨地对两个年轻人说:尹翁归是个贤明能干的太守,凛凛正气啊!你俩在他手下做事,是不能胜任的,我不可以公干私,我看此事就算了吧!
好个“不可干以私”!这是于定国为官的基本信条。汉代选官选才采用的是察举制与征辟制,赋予了中央和地方官吏一定的荐举权力,而取舍之间,难以确立客观的考量标准。因此,举荐不公、选用不公等情况必然存在。对官居廷尉的于定国来说,举荐些地方上的人任职应为小事易事。要知道,于定国时为九卿之一的廷尉,是朝廷掌管刑狱的最高官吏,可根据诏令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侯或大臣,可谓位高权重。就是这样一位高官,却不好意思向尹翁归这个好友提出请托之事,更没有以势压人,着实难能可贵。
“不干以私”体现了一个汉代廉吏秉持公心、摒弃私利的端正心态。于定国的境界和操守,值得后世景仰、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