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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根本遵循
郑红婕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1年01月04日 第 A3 版 )
建立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最重要的成果,《联合国宪章》为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在当今世界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联合国是二战胜利最重要的成果
联合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烽火中应运而生。相对于取得战争本身的胜利而言,在汲取两次世界大战教训基础上建立的联合国更具有深刻意义与深远影响。
美英苏中四大国率先扛起大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多次召开重要会议讨论战后国际组织构建问题。
1941年8月,罗斯福、丘吉尔于大西洋北部纽芬兰阿金夏海湾举行秘密会晤,并于会后签署《大西洋宪章》。该宪章后来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基础。
1943年8月,第一次魁北克会议召开。罗斯福说服丘吉尔接受其提出的“四警察”设想,以美英苏中为中心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共同维护世界和平。10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会后,以苏美英中四国名义发表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承诺“在尽早可行的日期”,“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该宣言为中国成为联合国发起国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奠定了基础。
11月23日至26日,美英中三国元首于开罗举行会晤,中国的国际地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1月底12月初,罗斯福、丘吉尔、斯大林“三巨头”于德黑兰举行首次会晤。罗斯福向斯大林介绍了以“四警察”为中心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设想,三国元首在未来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结构形式上达成共识。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召开。会后发表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草案》,形成了《联合国宪章》的雏形。1945年2月,美英苏三国首脑于雅尔塔再次举行会晤。会议形成“雅尔塔公式”,也称“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对实质性问题的否决权,苏联最终加入了联合国。
1945年4月至6月,包括美英苏中四大发起国在内的50个国家的代表齐聚旧金山,以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提出的建议草案及补充规定为基础,讨论并产生了《联合国宪章》。作为最早抗击法西斯侵略并且作战时间最长的国家,中国获得第一个签字的殊荣。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留下了印记。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在获得四大发起国和大多数签署国国会通过并向美国国务院交存批准书后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作为联合国四大发起国之一,中国在联合国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在亚洲战场牵制住日军陆军总兵力的三分之二,有力地支援了盟军的反法西斯战争,为联合国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中国率先倡导成立“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并积极响应罗斯福提出的“四警察”设想,是筹划与构建联合国的重要组织力量。中国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提出的有关正义、国际法等建议最终被写入《联合国宪章》,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成功地将独立作为托管制度目标之一写入宪章,提升了《联合国宪章》的公平性与正义性,让联合国听到了弱小国家的声音。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是联合国的精髓,集中体现了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根本遵循。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可大致总结如下。
(一)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处理当代国际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的规定,将近代以来少数欧美国家享有的主权特权扩展至所有联合国会员国范围,使得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均得以享有对内对外的自主权利。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该原则有力地限制了奉行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国家任意干涉他国内政的行径。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宪章序言中称:“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对使用武力的条件进行了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限制,从而最大限度禁止使用武力、有效制止侵略。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传统国际法认可战争权,尤其是正义的战争。然而,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代价过于惨痛。《联合国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正式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确定下来。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载明:“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该原则为促成国家之间和平协商、阻止国家之间争端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民族自决原则。《联合国宪章》是第一部写有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法典。根据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该原则为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提供了合法性来源,促进了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六)国际合作原则。20世纪中期以前,国际关系以对立与冲突为主基调,国际合作基本在双边和区域性范围内开展。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三、四款强调:联合国应“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应“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上述规定将国际合作原则扩大到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范围,推动了多主体、多领域、多维度国际合作的开展。
(七)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由于没有超越国家的最高权威机构来监督执行,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是否行之有效,归根结底有赖于各会员国的履约程度。只有各会员国各怀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才能使其效用真正发挥出来。
联合国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在《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指导下,联合国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等原则的规范下,再也没有发生世界大战。虽然也发生过数次暴力侵占邻国领土的现象,但世界整体和平与安全得到维护。在联合国的推动下,80多个前殖民地、约7.5亿人民摆脱了殖民统治,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通过设立并实践千年发展目标、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国从减贫、教育、疾病、环境等方面不断增进人类福祉。
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联合国成立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10多亿人口摆脱贫困,几十亿人口迈上现代化征程,极大增强了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力量,深刻改变了世界格局。”
虽然联合国在其发展历程中也显示出一些滞后与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已失去效用。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日渐增长,单边主义、民族主义、保护主义日益冲击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国际合作屡屡受阻,多边主义频受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更应坚定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充分发挥联合国多边外交舞台的重要作用,才能共克时艰、共赢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