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陈文婧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0年07月01日 第 A2 版 )

  国内法域外适用,指的是国家将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适用于管辖范围之外的人和行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健全现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强化涉外执法司法实践,提升我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影响力。赋予国内法域外适用效力,并适度进行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能够更好地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海外利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也是履行国际责任,促进和维护国际法治的需要。
  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现状。在法律规则方面,我国法现行的域外适用规则已有一定基础,散见于《刑法》《反垄断法》《网络安全法》《核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中。举例来说,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刑法》对中国公民在域外从事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效力。再如,《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等等。在具体实践方面,我国法已存在域外适用的实例,但相对来说总体数量较少。此外,除了数量偏少,我国法在域外适用时还存在着“误读”现象,包括翻译错误及对中国立法的错误认识。例如,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就曾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中国法在本案中适用,那么本案中的合同将受到《中国统一合同法(Chinese Unified Contract Law)》和《合同法通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的调整。”实际上,我国并没有“中国统一合同法”这部法律。出现误读的原因可能是加拿大法院错误地将已于1999年废止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3部法律并称为“中国统一合同法”。此外,我国也并不存在“合同法通则”这部法律。
  总体而言,我国法的域外适用规则尚未形成体系,目前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保障我国公民和企业利益、参与国际治理的作用。在具体实践方面,外国法院引用中国法进行判决的数量总体偏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法域外适用时容易产生误读和偏差。
  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法律规则本身而言,在我国许多重要的部门法中,域外适用条款是缺位的。例如《证券法》就未设有域外适用条款。《证券法》第2条规定,该法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不能规制域外证券交易,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在目前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资本的跨境流动增强,由此带来的对发生于境外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以及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等问题,都需要赋予《证券法》域外效力才可以解决。类似的,在劳动法领域,法律的域外效力条款也是缺位的。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仅对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及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管辖权。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本国劳动者的跨境流动以及外国劳动者来华工作的现象愈加频繁,都需要劳动法领域增加域外适用规则。
  其次,尽管在诸多部门法中已有域外适用条款,但存在域外效力不明确、域外适用效果难以保证等问题。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法。但这种概括式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并不明确,也缩小了该法实际保护的范围。例如,从该法的域外条款解读,域外管辖是以效果影响为基础的。因此,《反垄断法》对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等就不具有域外效力。此外,我国法律域外适用条款还存在法律责任单一的问题,也影响了法律域外适用的效果。现行域外适用规则的法律责任以刑事责任为主,但在实践中存在困难。虽然《刑法》规定了我国可以追究绝大部分域外行为的刑事责任,但通常与法律域外适用相关的行为责任人都在域外,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诉诸引渡程序,而与我国缔结引渡协议的国家数量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存在极大困难。
  再次,我国法的翻译缺乏规范性也给我国法域外适用制造了障碍。尽管在法律法规的翻译方面,全国人大已组织翻译数百部法律,并出版若干部英文法律汇编,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而在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国务院有关机构已组织翻译英文版本,并出版若干部涉外法规汇编。但是现有我国法的英译版本在法律术语的规范性上还存在较明显的问题。
  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措施建议。进行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应当明确原则,即域外适用的规则和措施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不禁止即可为”被视为一项普遍原则。因此,在国内法域外适用的问题上,也一般认为只要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国家就有权行使域外管辖权,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实施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但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法规则也随之发生深刻变革,在如今的国际法实践中,除了遵守“国际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之外,国家在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当考虑该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正当性。具体而言,我国在构建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时,应当保证该管辖事项与本国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并且保证域外管辖运用的措施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二是应当在重要的部门法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并明确其效力,保障域外适用效果。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如国家安全、反恐、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等领域的立法中应当设置域外适用条款。还应当强化域外适用规则中的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将行政责任纳入法律责任体系,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冻结财产等措施作为具体手段,以加强法律域外适用的实效。
  三是应当加强中国法英译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保障中国法对外传播的基础。此外,还应当加强中国法英文译本以及案例检索平台的建设,以便于域外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能够有便利的渠道了解中国法,避免中国法域外适用时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