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与咨政

——张晋藩先生对中国监察法制史研究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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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 》( 2020年06月03日 第 A5 版 )

  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他曾三次为中央领导讲课。他对中国监察法制史有着深入的研究,曾著述、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等多部专著和教材,发表相关论文多篇,引领学界深化对中国监察法制史的研究,以史为鉴,咨政建言,对中国当代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梳理与总结
  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是土生土长的,它的发展有自己的历史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1986年7月,他发表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浅析》一文,提倡从法制史的角度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此后,他又发表了《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权力地位与监察法》《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制度与法律论纲——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国古代的治国之要——监察机构体系与监察法》等多篇论文。在论文之外,张晋藩先生还出版了专著《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主编《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和《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既在时间上贯通了古代、近代两大阶段,也在内容上融监察思想、监察制度、监察法律、监察人物于一体,集中反映出中国监察法制的源流演变、立法经验、丰富内涵和具体成就,从思想、制度与法律等方面对中国监察法制的演变做了一个全面的梳理和总结。
  从战国秦汉到唐宋元明清,从地方到中央,由简单的单行法规到完备的监察法典,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古代监察法梳理后得出结论: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氛围中产生的中国古代监察法,以其特有的制度建构、多元的监察体系、全面性的监察规范,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权力的运行方面的伟大创造力。
  研究与提炼
  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指出,“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他认为,廉政法制是中华古代法制文明的亮色。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和中华法系的重要表征,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制衡机制。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官,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实现社会的调整功能。历代监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仅有效地规范了各级官吏的行为,还对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起了一定程度的规谏与匡正作用。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因此,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古代监察法可资借鉴的精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提炼。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察权力的运行法律化。为了对监察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控制,历代统治者都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监察法。不仅使监察官奉法行事,将监察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律的基本轨道,而且保证了监察制度的稳定性,对于庞大的官吏群起到心理上的震慑和实际的防范与惩戒作用。
  二是固定监察与临时监察相互配合。中国古代不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监察区和监察机关,以实现坐镇监察的效能,同时还实行监察官不定期地或专项巡察地方的监察方式,以克服单纯依靠坐镇监察的被动性。这种固定和临时相结合的监察方式,成为历代长期沿用的模式,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控,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是严格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与违法制裁。中国古代监察官位卑而权重,因此监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察效能的发挥。从秦汉时起,便十分重视对监察官的选任。隋唐以后,在监察法和皇帝颁发的有关诏令中都严格规定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首要的是具有清正刚直、疾恶如仇的品质;其次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进士出身者优先录用;再次必须拥有实际工作经验。为了防止监察官擅权专横、失监虚监,不仅制定了监察官的互监互察制度,还严格规定监察官如违法失职,加重处罚。
  反思与镜鉴
  在对中国传统监察法制的研究过程中,张晋藩先生十分鲜明地提出:“正像中国古代法具有二重性一样,古代监察法也是既有民主性精华,又有封建性糟粕,因此研究和探讨中国古代监察法应该剔除其糟粕,吸取其民主性精华。”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立法相当发达,监察组织也比较完善,但由于监察权直接附属于皇权,因此,监察机关及其成员只是专制君主安插在官僚体系中的“耳目之司”。监察机关权力的大小往往视君主的信任程度和主观好恶而定,不具有独立性,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由于监察法和其他法一样,在古代都是皇权的御用工具,所以张晋藩先生经常在文章中反思法律工具主义的危害,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主义的观念。他说:“法律工具主义不仅影响了整个古代社会,也包括近代社会。想起用法就把法拿出来,不想用法就把法收起来。所以今天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权威主义的观念,就必须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残余影响。”“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撷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张晋藩先生就是这样在对传统监察法的深刻反思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剖析王朝兴衰之由,探索民族复兴之路。
  咨政与建言
  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过去,但面对的是现实。法制史学的研究,不能像清代考据学派那样钻故纸堆,为历史而历史,而是既要深入历史,又要跳出历史,站在法制建设的高度,科学地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和科学性的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服务,这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
  正因为如此,张晋藩先生的研究成果也一直受到高层的重视。1986年第一次普法期间,张晋藩先生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为《谈谈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1995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讲题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1998年再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讲题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与近代化思考》。三次讲课题目不同,内容有异,但贯穿的主线则是一致的,即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同样,中国传统的监察法律和制度也给当代的监察法制建设和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张晋藩先生也积极发表相关文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言献策。2016年,张晋藩先生发表《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权力地位与监察法》一文,从监察机关的设置、监察法的制定、监察权的地位、监察官的选用、御史巡按地方等方面分析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监察法对今天的借鉴价值。2017年4月,张晋藩先生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再次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言献策。今天,我们欣喜地发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和阶段性成果竟然与张晋藩先生的建言多数吻合。比如,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且与一府两院并列;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加强巡视制度;“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等。
  张晋藩先生说:“5000年的中国历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有取之不尽的经验,是惠于我们中华民族子孙最大的财富。”张晋藩先生几十年来在这个宏大的智库中看成败、鉴得失,探求兴替之道,九十高龄依然笔耕不辍,为“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提供科学的历史借鉴,其学术成果令人惊叹,其抱负情怀令人仰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