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僵尸企业”须对症下药
杨振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20年01月08日 第 A2 版 )
近年来,为扩大有效供给,中央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企业高质量供给提供了准确激励,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为破除无效供给,中央将去产能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成为当下去产能工作要啃的“硬骨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推进去产能,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僵尸企业”占用稀缺经济资源,缺乏内生发展能力,严重依赖银行续贷,持续消耗政府补贴,导致资源错配和市场扭曲。加快清理“僵尸企业”,是优化经济结构,改善资源配置,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快清理“僵尸企业”,要准确理解“僵尸企业”形成的体制诱因和制度因素,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和“对症下药”。“僵尸企业”是一种市场非均衡现象。经济理论表明,无论是局部非均衡还是一般非均衡,市场会通过价格机制左右企业市场进入和退出行为,从而实现市场动态出清和供需动态平衡。显然,“僵尸企业”长期存在、僵而不腐这种市场无法出清现象的存在,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不健全有着重要联系。“僵尸企业”所在的主要行业,都经历了大刀阔斧的放宽市场准入改革。
但相比之下,市场退出却仍然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影响企业退出的体制性障碍,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银行体系阻碍企业退出。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体制对“僵尸企业”退出十分敏感。从银行来说,“僵尸企业”退出形成的不良贷款,会迅速恶化银行资产负债表,降低银行本身估值。给“僵尸企业”续贷,成为许多银行权衡之下的共同选择。事实上,“僵尸企业”并非我国独有的现象,欧美以及亚洲的日本,为防止出现金融风险,也都有过银行续贷支持“僵尸企业”的历史。另一方面,政府阻碍企业退出。地方政府通常面临着“清理僵尸企业”与“维稳保就业”的二元选择。尽管企业资不抵债、无法自负盈亏,但是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又缺乏一个支撑职工就业和转岗再培训的制度体系,那么,对地方政府来说,由社会“养职工”可能还不如由政府“养企业”,进而再由企业“养职工”。
这个逻辑表明,在特定的制度约束下,银行体系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尽管事后看起来可能不具理性,但事前来看,也并非完全盲目和不理性的。对银行体系来说,如果能够剥离“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再选择“输血”支持并不一定有利于银行长期发展。对政府来说,如果社会制度支撑到位,“养企业”也并非最好的选择。因此,清理“僵尸企业”的关键,在于改变银行体系和地方政府的制度约束,使得支持“僵尸企业”不再是它们各自最优的策略选择。
加快清理“僵尸企业”,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进一步打通“僵尸企业”形成的制度性梗阻。第一,要充分认识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同等重要。要不断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性成本,在注销、破产等领域,进一步明确制度和法律保障。同时,要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更多引入风险资本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僵尸企业”,由市场去发现这些“僵尸企业”的真正价值。第二,优化与市场主体退出相匹配的银行信贷结构,从制度上切断银行“输血”支持“僵尸企业”的渠道。比如,对“僵尸企业”不良贷款进行分离,以市场化方式处理“僵尸企业”资产,交由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或新成立的“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公司进行处置,从而减弱银行体系支持“僵尸企业”的内在激励。第三,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支撑性社会制度体系,更多考核地方政府效率而非总量指标。在职工转岗、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领域,降低企业退出的配套成本,只有“养职工”比“养企业”更合算,才能削弱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进一步补贴的动机。在政府考核方面,也需由总量指标更多向效率指标转变,使得地方政府为“低效率”资产再补贴、再投入的做法,不再是最优的策略选择。只有打通“僵尸企业”形成的制度梗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问题,为经济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守住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