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平台要效益 以规范促发展

栾群 张浩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9年09月06日 第 A3 版 )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近年来进展迅猛的平台经济,提出完善准入、创新监管、鼓励发展、优化环境、保护权益五个方面的政策方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快速推进,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下,我国平台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平台更是成为新时代产业经济生态化竞争的主战场和最重要载体。
  平台经济亟待规范
  现在网购、团购、共享出行、共享住宿、餐饮外卖、就诊导医等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都属于平台经济的范畴。得益于我国庞大的市场需求,中国企业抓住历史机遇迅速做大规模,在上述领域短短几年就涌现出了一批“独角兽”企业。与此同时,平台经济中也出现了假冒伪劣、内容违法、虚假宣传、侵犯隐私、算法歧视、不正当竞争等不良现象。一些企业已经初步建成或实质上成为了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甚至具有了社会基础设施的性质,其利用公共权力的优势地位获取了巨大的经济流量,但与之匹配的责任和义务却缺乏规范依据。
  平台之于现在经济极其重要且乱象伴生是因为,互联网从底层架构上改变了不同于以往的产业生态基础。首先,“互联网+”已经串联起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时区的所有相关方,使得平台企业得以获取大量用户,因此,能够比以往更快做到最低的边际成本。其次,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不断突破和应用,使得平台企业能够比以往更精准获得海量数据和作出商业决策。再次,平台企业多边绑定相关方,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比以往所有商业模式的参与者都多,而平台企业本身更是兼具连接、参与、计费、仲裁、管理、监督、保障等多重身份和职责,相较于之前的商业模式确是既转型又升级。但这一切发生的同时,人们还来不及制定法律法规去规范行业发展。
  规范的双重含义
  对平台经济的规范应当具有双重含义,既要规范平台行为,又要规范政府行为。在规范平台行为方面,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意见》提出发展平台经济的基本原则,即以鼓励创新的原则,以严守安全底线为前提。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同时,经营活动要规范,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秩序。平台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但是垄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相关。如何建立适应新业态、符合平台特征的监管规则对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因此,《意见》根据平台经济特征,对排他性服务合同、价格标示等违法经营行为提出专门要求,并希望通过行政监管、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多元管理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首先要创新监管机制,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过渡。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我国在持续推动市场准入条件的消除和规范。《意见》提出对于融合性产品和服务,不违法即开放;对于居间平台,除特殊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意见》还提出建立和完善多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和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对平台及其经营者的事中监管,在减少平台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监管效率。然后,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等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事后监管,提高平台及其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其次,强调权责一致,避免将政府监管职责转嫁给平台。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政府难以对平台内经营者实现全面的直接监管。实践中,在市场主体准入、竞争秩序、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平台通常承担了更多的直接管理职责。而该情况容易导致责任的混淆。因此,《意见》特别强调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平台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避免监管责任的转嫁。
  规范的目的是促进发展
  《意见》的出台对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虽然《意见》从监管角度对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但规范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只有明确底线,才能大胆创新。其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着力消除主要行业创新的制度障碍。《意见》明确指出,要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意见》中所提出的放宽准入限制,推动登记注册便利化等具体要求,都体现了国家消除现行制度对创新阻碍的决心。《意见》中提出的“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为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推广和商业化部署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近年来,一些在新兴产业中占据主动权的国家,均以消除制度对创新的障碍为基本政策方向。
  二是指导科学合理地界定平台责任。避风港原则是平台责任的基本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该原则。但是随着产业形态的变化,大部分平台已经从传统的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向综合性、技术性和全球性发展。该现状导致依靠避风港原则很难实现监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如何约束平台,增加平台责任成为主线。但是,随着限制条件的增加,出现了“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的情况。由于缺乏监管的层次性和针对性,未能根据平台特性创设或调整监管规则,且过多强调平台责任,如在行政执法中,缺乏对获取被执法对象信息或数据范围和程序的限定。因此,《意见》对平台责任界定、尽职免责等具体要求,能够提高规则的科学性和明确性,增加企业对成本的可预见性,有利于激发平台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