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张涛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9年08月28日 第 A3 版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今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检察官法》。该法第5条首次明确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以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具体负责办案的司法人员,对追诉刑事犯罪负有直接职责。作为“主观的诉讼当事人”和“客观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应当理性地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忠于事实、守护法律,保障人权,既不能放纵犯罪者,也不能冤枉无辜者。此次《检察官法》中部分内容的修订,为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约束:确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与非罪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检察官在所承办案件中,其办案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涉案件走向,也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也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基于此,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第5条特别增加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检察官确立“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将检察官职业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承担着确保司法公正的神圣责任,理所应当客观公正行使法定职权,避免当事人主义和单纯追诉立场,做到追诉刑事案件时的客观公正。
程序保障:检察官办案的精细化
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检察官在办案的每个环节恪守底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进一步促进检察官办案精细化,为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提供程序保障。在立案阶段,检察官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职能,对不当立案或越权管辖的案件,以及犯罪事实达不到法定犯罪标准的案件进行甄别,可以督促及时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可以加强审前把关,依据侦查权对移送的案件进行侦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存疑的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在审判阶段,检察官依据检察权指控犯罪,既要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听取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等关于罪轻、无罪的辩护,保障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救济阶段,检察官发现有冤假错案,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兜底”方式确保救济的及时有效,使无罪者不受有罪追究。
责任支撑:检察官权力监督的强化
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特别增加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等方面。在外部监督方面,强调各个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外部监督。例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最终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可以提交法庭来审判。在内部监督方面,强调落实司法责任制,对于检察院来说,也就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有履行司法监督的责任。此外,该法还专门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系列规定。通过这些制度设计,使得检察官对职业定位具有更加明确的方向,确保检察官手中的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