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建设要关注数据质量
田雨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9年06月05日 第 A5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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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智慧法院发展,关键是数据基础的完备。提升数据质量,可以从数据来源、文书质量、人才队伍、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2015年,我国提出了“智慧法院”这一概念,智慧法院是指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该概念的提出,建立在法院信息化的基础上,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延伸与深化,是对法院传统信息化理念的突破。
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发展,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具体要求和配套措施逐渐明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详细规定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目标和实施路径,明确提出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近几年,有关智慧法院建设的文件,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陆续出台,为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在这种格局下,我国智慧法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今年3月1日,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3(2019)》发布并显示,2018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
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智慧法院的建设具有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特征。虽然目前的智慧法院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可以预见,科学技术对法院的运转方式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法院构建了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司法改革接纳新形势、新技术,司法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时代的潮流,这是司法未来发展的方向。
大数据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智慧法院发展,关键是数据基础的完备。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在前期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之上,一定程度地引入了大数据和云计算工具,在司法公开、审判管理、审判辅助、执行协同、诉讼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互联网+”的尝试,但同时,当前智慧法院建设尚不够成熟,这集中体现为数据基础不够完备、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我们衡量数据质量,主要看两个标准:真实性与准确性。真实性是数据质量基本要求,也是数据准确性的前提。准确性表示的是输入的数据与真实数据之间的接近程度,其衡量标准包括:司法机关提供的原始数据是否准确;经过处理的数据值能否准确反映原始数据真实状态;输入的数据是否会引起法律上的歧义;等等。
首先,目前在我国,仅法院系统内部就沉淀着大量尚未数据化的信息。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目前上传的法律文书数量远少于全国法院系统的实际总量,也就是说,目前即使全国性智慧法院的技术框架建成,类案推送、审判智能辅助等功能也是建立在不完备的数据集上,这将严重影响智慧法院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其次,智慧法院的数据仍是闭环流通。大数据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数据驱动,即先获取全面、完备且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数据,然后用模型去契合数据。因此,大数据时代首先要破解的难题就是数据的整合和开放,消除信息孤岛。可目前,法院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互联互通还不够,智慧法院因此在数据多样性方面存在缺失。司法公开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其公开的更多是信息,而非元数据,因此在数据分析和再利用的价值方面是有局限的。再次,我国目前在数据准确性的检查与监督方面做得不够,导致错误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目前法律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大部分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或技术工程外包方式,这种做法可以弥补法院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研究方面的不足,但却不可避免产生另一个问题,即法院与第三方服务机构间的技术鸿沟使得数据纠错变得困难。一方面,大部分技术人员缺乏法律专业培训,对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法律原理不能深入理解,即使输入数据不准确,其也无法发现。另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员缺乏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专业知识,完成案件要素抽取后,很难继续检查与监督后续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增加数据出错风险。
在智慧法院建设中,为提升数据质量,可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一是提升数据来源渠道的多样性。一方面,司法机关自身应进一步夯实法律数据库。另一方面,要建设和完善数据交换平台,构建跨地域、跨部门、跨专业大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数据开放共享。二是加强司法公开,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裁判文书。在实践中,应根据要求落实好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原则,而要保障文书质量,建立上传文书管理机制必不可少。法律文书公开上网是法官审判权延伸,属于法官责任范畴,法官应为上传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并对文书进行实质审查。三是大力培养“人工智能+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人工智能确实能对未来法院与法官的工作产生实质影响。但它在司法领域的落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法律界和科技界合力攻关,需要更多扎实的探讨和更多专业的人才。四是建立人工智能算法监管体系,既要对输入系统的数据加强监管,包括数据样本、案件要素等,又要探索建立数据准确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数据质量严格把关。
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谦抑和保守的品性决定了,关于司法的任何技术层面的变化都会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公平正义是司法永恒的追求,也是司法的生命所在。我们无力抗拒也并不抗拒新技术对司法的介入,但我们必须十分谨慎。法院走向人工智能并非一日之功,而对数据能力和质量的关注,是我们理性看待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