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用行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

戴菁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9年05月08日 第 A3 版 )

    今年是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10周年。10年里,我国积极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制定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别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目前已圆满完成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预定的各项指标,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在落实中。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显示了中国政府推进人权保障、履行国际义务的坚定信念,有力推动了人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人权发展对国别人权的要求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一项极为重要和系统的措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政府人权现状的重要指标之一。中国积极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迄今为止,已经制定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且每一期的行动计划都有严格的实施评估,在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方面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
  从我国人权发展的实际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中国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权利不断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我们从对人权观念的一般认知,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国家宪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及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原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作为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中国人权发展的标志性文件,标志着中国已经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人权保障的新阶段。
  从人权发展的内在规律来看,人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应当是具体的、现实的。人权的发展也不是靠自发的,而是靠国家、社会组织以及每一个人的积极作为才有可能实现。国家是人权保障最大的义务主体。各种国际公约都对国家的义务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发展权利宣言》强调,“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国家对于每个人以及所有人人权的实现具有首要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制定积极的政策,提供有利于人权的制度,提供对于人权的法律保护,等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正是我国积极履行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
  务实推进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贯原则
  我国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指导原则为:依法推进、平衡和全面推进以及务实推进原则。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指导原则在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基础上,扩充为“五原则”。依法推进,即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法治是对人权最根本最长久的保障;协调推进,即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务实推进,把人权的普遍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平等推进,即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合力推进,即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指导原则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把人权保障提高到更高水平的内在要求。
  在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坚持务实推进是我们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经典论断的现实体现。具体而言,坚持务实推进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减少了7亿多贫困人口,占全球减贫人口总数的70%以上,成为对全球减贫贡献最大的国家。可以说,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中国人权发展实践的深刻总结,揭示了人权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基本原则。二是根据新的实际出发来推进人权保障。从国内来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至少包括人们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每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权利内容方面都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如第三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专门增加了“财产权利”这一节,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包括有序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财产保障制度等。这些都是随着时代和社会发展,人们人权意识的提高所提出的新的目标。从国际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从国际人权理念的跟进者,到国际人权理念的创新者,尤其是我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积极响应,该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不断深化,三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合作作了具体规划,包括开展人权对话、与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领域磋商与合作、积极做好国际条约向国内法转化等。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重点在于行动
  人权保障重在行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发布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就行动起来,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人权行动计划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落实。从制定规划目标,到推动落实实施,再到严格考核评价,《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重点在于用行动全面系统推进人权保障。
  坚持从实际出发。每一期人权行动计划都立足中国国情,针对特定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各种任务指标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具有可行性。消除贫困是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是我国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点。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内自然灾害的影响,第一期人权行动计划正值新世纪经济发展最困难的时段,我们的扶贫目标就是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问题。第二期人权行动计划结合“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逐步提高扶贫标准。第三期人权行动计划结合“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规划到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注重实效。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其提升也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提升。具体地说,我们要普遍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全力实施脱贫攻坚战略,让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容不得半点虚假。要有效保护产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使发展机会更加公平,发展成果均等地惠及全民,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治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说,我们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畅通、创新渠道,促进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充分实现,这些都要求我们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具体措施。
  不断完善评价体系。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注重严格的考核评估。建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为保证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目标措施得到落实,联席会议机制评估一般分为中期和终期两次,中期评估旨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要求。终期评估旨在对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与评价。在评估过程中,联席会议机制和评估小组对照人权行动计划中各项指标,对各部门的自我评估进行细致核实和研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客观公正。随着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在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首次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旨在加强对人权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做到全方位、多层次保障人权行动计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