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屠钓”引发的法治之思
韩春晖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9年01月11日 第 A12 版 )
没有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没有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意味摒弃人治的思维,用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实践。
“一民之轨,莫若法”。自古至今,中国的历代治理者都重视运用法律的方式来移风易俗,进行社会治理。然而,由于古代法律自身的不科学性和专制体制的局限性,往往有“法”无“治”,反而“法不当必伤善类”,造成不良甚至不堪的社会效果。唐代的“断屠钓”就颇为典型,把封建社会人治化的弊病体现得最为明显。武则天因崇尚佛教而倡导不杀,故而多次颁布“断屠钓”的敕令来移风易俗,禁止所有官员百姓屠杀牛羊和钓鱼。所谓敕令,是唐律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唐律的主要形式包括律、令、格、式、敕令、习俗、比附等,其中律、令、格、式属于第一层次,敕令、习俗、比附等都是律、令、格、式的补充形式,但敕令由于来源于皇帝,故而其效力甚至超过律、令、格、式,因此对敕令的执行非常严厉。“断屠钓”的敕令推行两年之后,官民皆顾忌禁令,表面上敕令得到了圆满的执行。而此时发生了一件颇有意味的事情,有一朝廷命官娄世德奉使巡视陕西,地方官员招待时上了一盘羊肉。娄世德假装生气地问:“不是颁布了‘断屠钓’吗?怎么会有羊肉?”厨师非常机智地回答:“不是我们杀的,是豺狼咬死的。”娄世德不禁感慨:“豺狼可真懂事呀!”不一会儿,厨师又上来一盘鱼片。他又问:“怎么会有鱼?”厨师又答:“不是我们杀的,是豺狼咬死的。”听闻此言,娄世德想:豺狼也不大可能到水里去咬鱼,不由骂道:“蠢货!怎不说是水獭咬的!”事实上在当时,无论朝野,无不作弊在蔬菜中藏肉,由此出现种种荒诞场景。
个中缘由,大体有三:其一,该敕令乃武氏个人意志体现,在“朕即天下”的君主专制体制下缺乏民主意志,实为“人治化”治理;其二,该敕令确定的道德标准过高,在“宗法制”为主导的治理结构中缺乏社会基础,实为“道德化”治理;其三,该敕令倡导的“不杀生”目标源自佛教要义,在当时日常生活食物都不足的情形下缺乏客观条件,实为“宗教化”治理。因此,有此三弊病的存在,此项法律必然违背了社情民意,逼迫老百姓阳奉阴违,而“不得善终”。
古人云: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大国治理,礼法正则民志定。这些说法考虑到了法律规范的刚性特征,要求以律治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基本上还属于在人治框架下的法制思维。而进入现代社会后,只有法律,而法治缺席,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就无从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既反对“人治化”,又反对“道德化”,更反对“宗教化”,本质上要求的是以人为本、规范和服务于人的“良法之治”,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