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亟待刚性生命伦理规制

段伟文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12月05日 第 A6 版 )

  核心阅读
  面对基因编辑婴儿带来的巨大挑战,从科技工作者、管理者到全体人民,应该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倡导慢慎细实的学风,切实敬畏人类生命,以科学精神客观看待科学的力量及其限度,为科技发展锚定价值伦理的基底,为人类文明的繁荣和永续找到全新的方向。

  2018年11月26日,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在即,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公然宣布,他的研究团队用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了胚胎基因并植入母体,已于日前诞生了一对可以免于罹患艾滋病的双胞胎。这一遽然突破生命伦理底线的震撼弹以非常令人不安的方式冲击了国际生命伦理和一般道德底线,立即在科技界、全社会乃至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强烈的反弹。当天下午,122位生物医学领域的科学家发表联合声明,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随着事件的迅速发酵,据称的试验委托伦理审查机构对此表示不知情。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公开声明,学校对此并不知情,当事人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人体胚胎的研究严重违反了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
  实际上,严格管控对人类胚胎的基因编辑,禁止基因编辑婴儿不仅是世界各国与国际科学共同体的共识,也是中国政府与科技界恪守的伦理法规底线。根据科技部和原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2017年科技部颁布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我国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在实践层面,作为国际化程度极高的我国生命医学领域,研究伦理审查的制度化实施已经多年,不得逾越基因编辑婴儿这一红线,应是人尽皆知的常识。
  滥用新技术是对科学精神的亵渎
  透过对此重大事件的迅即回应,我国医疗、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对此问题的严重性在原则上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认知。此事一出,国家卫健委即责成广东省卫健委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中科院学部道德委员会声明,坚决反对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在理论不确定、技术不完善、风险不可控、伦理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科技部权威人士表示,“基因编辑婴儿”是属于明令禁止的。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也发表声明强调,坚决反对有违科学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所谓的科研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该声明对基因编辑技术作出了客观与明确的论述: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项革命性技术正在推动着生命科学研究发展,但其应用安全性尚有待于进一步全面评价,如何审慎使用该新兴技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长远福祉;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实属违反伦理道德和有关规定,已严重扰乱科研秩序,对中国生命科学领域国际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由此,值得深思的是,一方面,至少在客观表现上,为什么会出现贺建奎这样的“科学狂人”?另一方面,除了因为始料未及之外,为何科学家群体对此事件并没有立马展现出“亮剑”的姿态,反而或多或少有点束手无策?
  尽管科学共同体对科技不得危害人类生存与繁荣这一伦理底线有一般性的认同,但在具体的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对此缺乏价值上的坚定性。从科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对此事件的辨析焦点上的差异可见,科学家注重事实的思维惯性使其侧重从技术的成熟度及其应用的风险、危害和效益分析,而没有看到所有的科学事实都受限于科学当下的认知水平。同时,在具体的研究与创新中,他们更关注科学发现优先权和技术产业前景等利益上的考量。因此,在日益白热化的国际科技竞争格局下,尽管生命、纳米、信息、智能等新兴科技实质上伴随着影响深远的人类社会伦理试验,但现实的新兴科技伦理规制的出发点通常并非敬畏自然或敬畏生命之类明白而不妥协的价值追求,而更多地建立在非伦理与道德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可能性之上,其基本策略是在风险与创新之间寻求动态的平衡。从这一多少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策略出发,生命科学等新兴科技的伦理构建模式呈现出“审慎—突破”二元特征:起初在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较大时,多强调审慎与责任;继而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得到有效抑制时,又试图寻求伦理上可接受的突破性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既有的缺乏价值坚定性的伦理构建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柔性的生命伦理规制。在风险、危害和效益基本可测算和预知的情况下,此模式无疑有助于通过系统的评估和严格的监管机制,促使科技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但由于这种缺乏价值坚定性的伦理构建模式并没有把毫不动摇地将价值与伦理底线放在优先的地位,其结果必然在研究与创新中将价值和伦理限制放在后面。对于智商超出一般人的少数意在突破伦理底线的“科学狂人”而言,总会设计出各种办法打破伦理的限制。
  确立刚性的生命伦理规制
  这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但值得指出的是,之所以很可能会出现贺建奎所说的“即使不是我,别人也会做”的情况,并不是科学发展的必然性所致,而是由现有的缺乏价值坚定性的伦理构建模式背后的认识论与价值论上的双重缺陷所决定的。这一模式在认识论上假定,科学的认知是没有限度的,从而使其在价值论上对科学不良后果的价值修复寄托给科技的未来发展。这使得科学家乃至普通公众误以为,就算像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这样贸然逾越伦理底线,科技的发展最终可以化解这些莽撞的行动所导致的风险和恶果。
  如果想真正关掉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打开的“潘多拉的盒子”,为今之计在于确立一种刚性的生命伦理规制。首先,面对生命、智能等可能对人类实行深度科技干预的科技的发展,应该树立人类深度科技化时代的敬畏生命的观念,并以此作为生命伦理的价值基准。对于人类基因编辑这一关乎全人类生存和未来世代的重要前沿领域,应根据当前科技发展的限度和全人类的根本利益,严格划定伦理的底线。要言之,在正在到来的人类深度科技化时代,不能仅仅从技术层面以一般缺乏价值坚定性的风险、危害和效益框架探讨伦理的边界,而应对科技的巨大力量及其未知的深远后果保持一种审慎,对生命的复杂性和超出我们认知能力的可能性保持一种敬畏,进而在一种必要的谦虚的态度下,设定现阶段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底线。具体而言,在现阶段,必须明令禁止基因编辑婴儿,并对违规者及其单位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以避免各种利益主体撇清关系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从国家意志的高度,成立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指导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并在国家级科技、教育与卫生健康领域的研究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重大生命伦理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与规范所有涉及重大生命伦理冲突的研究与创新活动。最后,要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中尊重科学精神,倡导在重大生命科学研究领域确立以立足长远、开放透明、伦理优先为宗旨的全新的科研模式。
  纵观人类文明的历程,每每遭遇根本性的危机之时,更需要的是精神的力量和价值上的坚定性。面对基因编辑婴儿带来的巨大挑战,从科技工作者、管理者到全体人民,应该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倡导慢慎细实的学风,在生命科学等科技前沿探索中切实敬畏人类生命。为此,要认真凝练面向科技未来的更具价值坚定性的生命伦理观,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生命伦理与价值共识的构建,切实敬畏人类生命,以科学精神客观看待科学的力量及其限度,为科技发展锚定价值伦理的基底,为人类文明的繁荣和永续找到全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