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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解与规范
王晓 任文松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10月08日 第 A3 版 )

囿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业交易潜在风险、执行手段局限性等因素,被执行人可能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这是产生执行积案的主要原因。如果此类案件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会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巨大压力。为改变这一困局,法律设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解决的是权利判断问题,执行解决的则是权利实现问题。现实中,胜诉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针对执行程序中的突出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规范和解决。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以后,在履行完成相应法定手续、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穷尽相关执行手段和方法以后,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裁定,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从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暂时性的终结,而非实体性上的彻底终结,是权衡各方利益作出的制度创新和选择。创设这一制度,一是为了如实反映客观执行不能的执行状态,科学评价法院的执行绩效,夯实司法的公信力;二是赋予债权人理性的心理预期。该程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法院尽管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被推翻或被否认。另一方面,当发生了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时,则无条件依职权及时恢复执行或经申请恢复执行。
在权利未予实现之前就终结执行程序,因此该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在现实中,该制度也面临着对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不到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案件后续管理混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从不同角度予以完善和规范。
细化结案标准的实质要件。实践中,少数地区存在为提高结案率而随意终结案件的情况,但究其根源是对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和发现财产不能处置情形的认识、理解、认定不一致,做法不统一。为此,首先应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一般而言,财产权属确认的时间基点为开始启动强制执行之时;此外,财产还应当具有可执行性,而这一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进行判断。其次,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获得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则法院可以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其他情形下,法院应当严格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逐条核实并确保已经穷尽各项调查措施,才能作出认定。再次,严格界定法定有财产不能处置的范围,正确处理相关情形。
规范恢复执行的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对于恢复执行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201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虽然明确规定了恢复执行的五种情形,但该意见的一些规定未能及时回应实践需求,有的已经不再适用。实践中对于终结本次执行后,何种情形下应当恢复执行尚不够具体明确。为此,应当进一步严格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的实质条件。对于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则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应当立即恢复执行;一旦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对于当事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则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强化实体标准认定的程序约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判断、恢复执行案件的启动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性,如果仅从结果上予以审核,可能较难获得当事人的认同,需从程序构造上体现正当性。因为程序的正当化和有效利用,能够扩大当事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参与和监督的权利,也能够给实体公正性提供合理的保障。即应当保障债权人从程序上充分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终结后恢复执行的请求权。为此,该程序启动前,应告知并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及时启动异议审查程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当出现恢复执行案件的条件成熟时,经当事人申请或依法院职权行为及时开启恢复程序,如果不启动,当事人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重视案件的后续管理。实践中,少数法院仍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与其他执行案件混同管理,或者继续积压在原承办人手中,其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对已经此类案件管理不到位且缺少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为此,一方面,应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单独管理,进行合理分类,建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台账并有效形成网络全覆盖;此外,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例如与相关执行联动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发现但无法处置的财产进行动态监管等。另一方面,应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认定的卷宗标准,进而从书面卷宗的记载来制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认定和处理。要求卷宗必须准确、连续、完整、清晰地反映执行的全过程,尤其应明确记载法院在查控过程中已经完成了“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规定动作并附相关证据,以及向当事人的公开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