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代 如 何 追 究 司 法 责 任

刘永加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10月01日 第 A3 版 )

  核心阅读
  有权必有责。“由裁判者负责”不仅在今天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司法人员行为予以约束,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司法队伍的素质,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责任制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包括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让审理者裁判”,是指保证主审法官、合议庭享有独立审判权;二是“由裁判者负责”,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对所审理的案件承担法律责任,假如案件在审判质量方面存在瑕疵,或者出现了裁判错误,其将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这里所说的就是司法责任追究制,而这项制度在我国古代,尤其是宋代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出入人罪”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法律的严格执行。宋代颁布施行《宋刑统》,其中集中规定“出入人罪”的断狱篇代表了宋代较高的立法水平和司法公正的制度化建设,也是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定型阶段,其规定是为了使法律得以切实的贯彻执行,从而建立起稳固的法律秩序,体现出防止冤错的鲜明价值取向。
  宋代司法责任制的主要方式体现为追究“出入人罪”。断案时,把无罪者判为有罪,或轻罪重判,称为“入罪”,把有罪者判为无罪,或重罪轻判,称为“出罪”,合称“出入人罪”,它分为故意“出入人罪”(即故意造成错案)与过失“出入人罪”(即过失造成错案)两种,“出入人罪”是司法渎职的重要表现之一。
  法律责任
  宋代崇尚宽厚,重视法官入罪责任,而对出罪的责任惩处相对较轻。
  故意“出入人罪”,往往体现为主审官员出于畏惧权势、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原因,故意制造错案,将有罪者无罪释放,或令无辜者蒙冤入狱。对此,“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即令无辜者入狱的,主审官员应承担无辜者所受的全部罪责,应判轻罪而故意判为重罪的,主审官员应当承担轻罪与重罪之间的差额。按照重罪减去轻罪所剩下的刑罚对司法官进行惩罚。“其出罪者,各如之”,即应判罪而无罪释放的,主审官员承担全部罪责,应判重罪而故意轻判的,承担轻重罪责的差额。可以看出,对于故意错判案件的主审官员,依照《宋刑统》是应予以严惩的。
  过失“出入人罪”,相比于故意错判而言,其处罚程度要轻很多。“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即过失判人有罪的,主审官员按照所判罪责降低三等的程度承担责任,过失判人无罪的,则降低五等的程度承担责任。
  保障措施
  为尽量避免“出入人罪”的发生,宋代特别注重将其与用人制度结合起来。
  把“出入人罪”纳入考察官员范畴。宋真宗时,“失入死罪者如果不至追官”,也必须在放选日“注僻远小处官”。宋仁宗时规定:“官失入死罪者,终身不得改官。”宋哲宗时,规定官吏失入死罪而磨勘改官后事发者,“并申改正”。即重新按应有的惩罚进行磨勘。这种处罚对那时官员应该是极有震慑力的,同时,还将官员断案是否公正、是否导致错案作为官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对于过失错判死罪的官员,不得升职,不适用“恩荫”。宋仁宗时,有一次,刑部推荐详断官,其中一人仁宗记得其姓名,就说,此人“尝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结果不但此人当不成详断官,举荐的人也承担举荐责任。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判人死罪,主管官员认为陈仲约犯的是公罪,应赎。宋仁宗说:“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虽废,复得叙官。命特治之,会赦勿叙用。”还有一次,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请老”退休,本应恩荫一子为官,但宋仁宗因此人曾因过失误判人死罪,特不许其子为官。
  奖励为人洗冤的官员。《宋史》记载“有能正死罪五人以上,岁满改官”,即如果官员能够累计发现五人以上的死罪错案并改正,其可在任期届满后得到升迁。宋哲宗时诏令刑部立法:“诸入人徒、流之罪已结案,而录问官吏能驳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赏。”惩处违法者是一种手段,奖励同样是对公正执法、为民做主法官的最大鼓励。奖罚分明,有利于提升司法官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重狱讼、慎刑罚”是我国的传统,主张定罪量刑要准确和公正。在行政司法合一的审判体制和以纠问制审判方式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官员在诉讼审判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如何预防司法官吏枉判错判情况的发生,对审判活动进行规制显得极为重要。“出入人罪”作为宋代颇具特色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是古代法制发展中的一项具有独创性的文化。与同时代的域外法文化相较,宋代的司法责任制度是比较详备的,指引了司法官吏的具体司法实践行为,起到了程序法的作用,形成了古代社会在司法和行政管理上的一套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经验。诚然,司法的良恶无法与法官责任制度的完备与否画上等号,但由于这种责任制度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约束和对法官选任及仕途产生影响,确实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司法队伍的素质,对于保护正直的司法人员,保障法律的公允都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尽管“出入人罪”的许多内容在今天不再适用,但其特定的文化内涵以及它所包含的历史价值,仍然闪烁着古代法制文明的光芒,它所反映出的权责匹配的司法理念应被继承弘扬,并与现代制度观念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