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代 倒 换 “ 昏 钞 ” 的 做 法

方宝璋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09月12日 第 A3 版 )

  纸钞在流通过程中难免会损坏破烂,这样的纸钞,就称作“昏钞”。昏钞会影响正常的纸币流通,导致百姓手中的纸币贬值。因此,政府倒换昏钞,是树立纸币信用、维护金融秩序的良性措施。一直以昏暴统治著称的元代,在这方面倒是做得不错,制定了一系列倒换的措施。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三月,《至元宝钞通行条例》就规定:“民间将昏钞赴平准库倒换至元宝钞者,以一折五,其工墨依旧例每贯三分。”就是说元代昏钞倒换新钞,按5:1的比例兑换,另加工墨钱3分。
  元政府为了简化倒换昏钞手续,便于民众倒换,并节省管理成本,对倒换昏钞机构进行精简,废罢州郡钞库43处及多余官典,将倒换昏钞事务归各处掌管课程的茶盐运司官、路府州县提点官兼职负责。
  元政府对倒换的昏钞,要统一集中烧毁。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政府规定:“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为了防止昏钞在烧毁前被人偷盗重新使用,或挖去其中的面额数字接补于其他纸钞上,大德五年(1301年)四月,元政府规定:对倒换到官的昏钞,行用库首先要立即加盖退印注销,库官清点数目,并检查昏钞上是否有挑剜、接补、诈伪、短少等不法行为,然后提调正官将昏钞封存标上印记,每季于次季第一月十五日之前,起纳课程官会同行用库官吏一同押运省部烧毁。
  为了禁止不法官吏在倒换昏钞中多收工墨钱,或有侵盗昏钞、接补等犯罪行为,元政府制定了有关法律条文,对此进行惩罚。至元十九年(1282年)十月,整治钞法条画规定:“收倒钞,当面于昏钞上就使讫毁印,封记,将昏钞每季解纳。如不使毁印者,决杖五十七下,罢职。”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御史台针对当时发生的将倒下昏钞不使退印、同谋分使等多起案件,重新强调对倒换昏钞、烧毁昏钞中不法行为的防范与惩罚,重申了朝廷在倒换昏钞中的4项禁令。
  一是对倒换到官府的昏钞,必须随即加盖用讫退印注销,否则,提调官、库官、库子等有关官吏必须受到惩罚。二是对于押运省部等地烧毁的昏钞,提点官必须认真清点,监视装运,直到烧毁地点。如提点官不认真负责,发生盗窃昏钞等事情,必须受到惩罚。三是倒换昏钞时,官吏不得刁难勒索,多收工墨钱,否则,违犯官吏则要受到惩罚。四是平准钞库的金银、宝钞等,各路总管和管民长官必须每半个月核点一次,禁止挪用借贷,否则,也必须受到惩罚。
  元人郑介夫在倒换昏钞的做法上,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认为纸钞在使用流通中破损昏烂是正常的,不必予以倒换。倒换昏钞只是使城市中一小部分人能够倒换,而对于大多数偏远地方的百姓来说,根本无法实现。倒换的昏钞被烧毁,其中也烧掉了一些还可使用的昏钞,这是一种浪费,并使民间纸钞日益减少。因此,倒换昏钞于国于民都不利。他说:“每岁发出钞本,倒换昏钞,止收三分工墨,可谓巧于利国,廉于取民矣。殊不知一贯出,一贯入,钞行民间,仅有三分,而民间之钞反损三分也。”有鉴于此,郑介夫主张:“每岁发出各省,勿令倒换,就支作官吏俸钱、和买丝料等用,却以民间所出夏税折粮、课程、赃罚诸名项钱,起解大都,以供支持赏赐及随朝俸给,庶国家钞本俱为实用,而钞散天下,民亦无损,行之数年,民间之钞不可胜用矣。”这个思路在某种意义上是符合现实的,也得到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