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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 步 完 善 检 察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段连才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07月30日 第 A4 版 )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司法实践,深入思考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内涵,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厘清核心与关键,健全制度与机制,这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开启检察监督新征程、展现检察机关新作为的时代之声。
(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由此而生,赋予重要历史使命。
检察公益诉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创新。检察公益诉讼是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公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公益诉讼有效弥补了诉讼主体的缺位,促进了依法行政,增强了公益保护。在开放有序的治理结构中,通过细致审慎的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使得检察公益诉讼在可能的空间中得以有效释放,通过公益诉讼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健全法律监督体系,激发并提升各方治理能力,规范失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检察公益诉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继续推进改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立法规定纳入法治轨道,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然而由于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冲突和矛盾日益激烈,一些侵权行为呈现出受害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和涉人众多的特点,使公共利益保护日益迫切。如果缺乏监督,无法提起诉讼,将直接导致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矫正手段。实施检察公益诉讼,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可以有效避免人治现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
新时代为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变革。涉及检察机关的一系列重大策略和措施,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体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然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未改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法律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直接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定职责,对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根本职能的理性回归。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定位应回归宪法的法律监督本质,同时亦应真正担当起“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职责使命,其法律上实质的角色定位应为:“公益代表者”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其中,公益代表者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使命,法律监督者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两种角色辩证统一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理应贯穿各项检察监督始终;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亦应体现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与此同时,公益诉讼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和核心使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者提起诉讼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对传统私权诉讼的突破,是对原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的创新。这一创新的重要基础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者的角色定位。
(三)
案件范围限定如何充分发挥维护公益作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完善公益诉讼立法,既要注重制度内部程序设计上的衔接与转换,又要明确外部程序运转的协作与配合。建议现阶段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一是通过推进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拓宽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二是从长远计,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法或公益诉讼法,对检察公益诉讼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真正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者”与“法律监督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调查核实权何以保障案件办理。建议在立法上对调查核实权进一步规制,在机制上对调查核实权进一步保障,增强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程序规范和刚性保障。从立法规制上,要在《两高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完善调查核实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检察公益诉讼中可以采取的调查核实方式方法和手段措施,使调查核实更具操作性;赋予检察机关与法院同样的调查取证措施,对妨碍司法办案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必要时,检察机关对调查取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记录调查核实活动。从机制保障上,检察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调查取证的外部协作机制。
内外部环境何以影响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建议不断优化内外部环境,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检察公益诉讼营造良好氛围。就外部环境而言,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向党委、政府汇报请示力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和参与,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就检察公益诉讼出台相关规定。就内部环境而言,检察机关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办案部门,配齐配强配精办案力量;强化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强化调研总结和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作者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