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 法 是 法 律 上 的 理 性 选 择

戴菁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07月20日 第 A7 版 )

  人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不同的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给予了不同的回答,法的社会契约论、法律功利主义、法律威慑论以及法律正当论等都作出了自己的阐释。守法,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所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守法是最基本的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法律得到实施,使法律的价值得以实现。守法作为法律实施最重要、最经济、最有效率的方式,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卢梭曾经说过,“一部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板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心中”。法律在根本上是靠遵守而不是靠强制来实现的,只靠强制来迫使人们守法最终也难以持久,正如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强调的,法律制度功效的首要保证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辅助性保证。因此,法律并不是靠有关机关来强制执行的,更重要的是需要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自觉服从和遵守,自觉守法才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动力。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后,在现实中实施除了必须依赖执法、司法之外,更重要的还必须依赖社会成员的自觉守法。从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来说,执法、司法环节是法律实现的最有力保障,守法则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执法、司法、守法三者也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交融、互动。守法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具有独特的价值意义,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守法来使自身发展获得保障。
  首先,守法是宪法和法律对一切组织和个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守法就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具体来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和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守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平等,即守法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不守法的特权。这是宪法和法律对每一个人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次,守法是人们内在的行为自觉。如果从法伦理学的角度对守法加以分析,在现实社会中,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和积极意义上的主动守法,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被动地服从法律,可能是因为人们慑于法律的威力,也可能是因为在意社会的道德评价,从而不得不去守法。自觉主动守法,则是一种主动的接受,是人们内心深处对于法律的认同、对于法律信仰的坚守,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内在精神需要。在法学家川岛武宜看来,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不必然会导致人们对它的服从,法律要得到遵守,必须以守法主体具有相应的守法精神为前提。守法精神,就包含着人们的道德自觉。从消极的被动守法到积极的自觉守法的变迁,这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建构。
  最后,守法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康德说过,“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他认为,假如一个有理性的被造物有朝一日能够做到完全乐意地去执行一切道德律,那么这将意味着,在他内心里甚至连诱惑他偏离这些道德律的某种欲望的可能性都不会存在。因此,人们不是为了守法而守法,守法的原因不在于被迫的服从,而在于自律,因为自律而主动守法,这是一种有真正自由的生活。这种因为自律而主动守法就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人们因理性和自律而守法,则是一种最理想的守法状态。
  从根本上来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世界上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在任何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守法包括义务主体的守法和权利主体的守法,二者缺一不可,同样重要。在现实中,影响人们守法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客观的因素,即法律是否公正,是否科学;也有主观因素,即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状况以及对于守法成本的考虑。从立法的环节来说,守法精神的培育离不开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时对于人们守法成本的考量,同时法律应当能够给守法的人以正向的激励。从执法、司法的环节来说,执法、司法需要给人们的守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总之,人们守法精神的培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应当引起法学研究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