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补齐智库建设法治化这块短板

石伟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8年04月30日 第 A6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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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智库建设被置于治国理政前所未有的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进行顶层设计,并予以统筹推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必须清醒看到,智库的有关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智库建设的法治化水平还不够高,主要表现为:在静态意义上不同智库类型的法律定位不够明晰,在动态意义上智库与外部要素交织的不同法律关系有待厘清。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智库建设被置于治国理政前所未有的地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进行顶层设计,并予以统筹推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必须清醒看到,智库的有关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智库建设的法治化水平还不够高,主要表现为:在静态意义上不同智库类型的法律定位不够明晰,在动态意义上智库与外部要素交织的不同法律关系有待厘清。
    智库建设为何需要法治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作为一种社会调控形式,法治的程序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预期性等制度优势,有利于社会中各个组织团体的运行更加稳定成熟及社会各领域实现长治久安,这已经是一种不争的共识。在我国,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智库而言,借助法治的优势,将法治的精髓引入智库建设,发挥规则的静态和动态作用,推动智库良性发展,是事所必然也是大势所趋。
  智库建设法治化是国家治理转型的需要。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现代政治运行中的重要内容,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包括智库在内的国家决策系统的助力必不可少。智库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必然会有效地改善现代决策系统,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率与水平。
  智库建设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迈向法治的体系化表达。智库建设法治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研究机构的法治化,必然内涵于全面依法治国之中。换言之,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智库建设这一具体范畴的法治化。
  智库建设法治化是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这告诉我们,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与社会系统内的其他子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在社会不断变革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变革发展。作为社会变革产生的事物,现代意义上的智库本身就是社会需要带动出现的新型决策咨询组织。我国社会的蓬勃发展,必然要求智库在制度层面上的进一步规范。相应地,作为独立的研究机构,智库的法治化水平越高,其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也就越强,阅读和分析当前社会形势的能力也就越强,能够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智力服务。
  智库建设法治化是智库自身完善发展的需要。从组织建设的角度看,组织的自身发展,都有其个性化色彩的建立、发展、成熟的过程。智库既需要思想与科学研究的自由,也需要行为与责任的法律规制。对智库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为了智库更好地履行其“思想工厂”的职能。首先,作为一个社会主体,智库必然以某种法律形式而存在,必须具备民法上关于法律拟制主体的相关规定,在设立、合并、分立、消灭的整个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次,对智库的法律规制还意味着对智库行为的规制。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智库应该遵循某些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再次,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智库的行为应当接受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调整,遵循平等主体市场交往的基本准则。另外,智库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由于其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因此还需受到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规制。最后,对智库的法律规制也是对智库人员的规制。智库人员是智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智库行为的实际完成者,对他们的法律规制对于智库实现自身完善与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必须首先明确智库的法律定位
  类型的划分,是智库建设法治化的基础。不同类型的智库,表现出不同的组织结构,被适用到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以25家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为例,有10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直属的综合性研究机构,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也有12家依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形成的专业性智库,即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全球战略智库、中国现代关系研究院、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等;还有1家依托大型国有企业成立的智库,即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还有2家基础较好的社会智库,分别是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和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25家智库大概可以分为4类,而这4类智库又可以分为体制内智库和社会智库两大类。其中,前3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直属的综合性研究机构、依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形成的专业性智库、依托大型国有企业成立的智库)属于体制内智库;最后1类(社会智库)属于社会智库。
  必须进一步细化智库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体制内智库和社会智库的基本分野下,“智库建设法治化”的方向可以使我们更进一步地认识和辨析不同智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对于体制内智库而言,其主要分为党政部门直属的智库,依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形成的智库,以及国企下设的智库等。这些智库,大多与事业单位定性有关。要么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形式注册登记,比如党政部门直属的智库;要么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属机构,比如依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形成的智库。因此,这些智库往往都要受到与事业单位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来规范。
  具体来讲,在宏观方面,适用的是《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在注册登记方面,适用的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在人事管理方面,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在劳动用工方面,适用的是《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等;在财务管理方面,适用的是《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另外,对于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这种国企智库,依托于国企,还要适用于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社会智库而言,其大多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分别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形式注册,具体涉及注册登记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外部监督制度、内部治理机制等。社会智库主要以名义注册。除了《民法总则》《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等通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外,不同类别的社会智库还有各自使用的一些法律规范。例如,以“社会团体”名义注册的社会智库主要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部委各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注册的社会智库主要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以“基金会”名义注册的社会智库主要由《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