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共享单车在法治轨道上骑得更远

陈邦达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7年07月31日 第 A3 版 )

  2016年底以来,共享单车悄然走进大街小巷,在为城市交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法律层面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共享单车企业应具备怎样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目前,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已进驻各大城市,这些单车的性能关乎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然而,许多城市没有设定共享单车的准入门槛。企业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的表述,并未显示共享单车的类别。从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看,政府应当牵头由自行车行业协会制定共享单车的性能标准、服务标准。在退出机制方面,应树立以下准则:一是对投放使用的单车设定损坏率的“黄牌”指标。一旦投放市场的单车出现毁损、报废,应及时回收维护,保证良好车况,预防交通安全隐患。二是对投入运营的单车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抽查,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如果发现企业在运营中丧失行业准入条件,应及时淘汰。通过动态监管使行业退出机制发挥实效,保证行业服务水平。
  是否应当对共享单车的押金进行监管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缴纳或收取押金,目的在于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根据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平台和用户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交易安全的目的下,共享单车运营方依照服务规则向客户收取押金是合法的。但是,收取的押金,除非能够证明消费者违约,否则不得扣除或挪作他用。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押金的保管、使用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量押金放在企业可能引发的风险绝不容忽视。共享单车运营方拥有大量用户、涉及多个城市,一旦发生平台将大量押金挪作他用、投资失败或无法及时收回资金等情况,将出现押金兑付危机。共享单车运营方既然向用户承诺可以随时退还押金,就应当履行承诺,否则就涉嫌违约。
  据统计,2016年我国共享单车的市场规模达12.3亿元,用户规模达0.28亿人,整个行业吸收的社会公众押金规模相当庞大。大量资金完全由企业掌控会不会引发变相融资?如果企业破产造成资金链条断裂怎么办?政府应有所作为。对此,有专家认为公司应将押金充值款等交由第三方账户单独存管。如《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就规定由银行负责企业资金监管。但应该看到,这一运行模式属于过渡性质,与共享经济的要求并不完全适应,共享单车应当逐步走向免费共享、付费使用的模式。如今,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已经开始宣布“有条件免押金”政策,这是一个好开端,相信随着行业发展成熟、社会监管得力、消费者认知到位,单车将成为更纯粹的共享经济产品。
  私自占用共享单车应受到何种惩罚
  私自占用共享单车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情形可能涉嫌侵占罪;二是没有使用,而是直接把锁撬开据为己有,此情形可能涉嫌盗窃罪。一般而言,一辆单车的价值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若多次私藏,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理。而损害、随意破坏单车的行为,则可能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当然,并非只有刑事手段才能遏制私自占用行为。事实上,依靠运营商的有效监管和完善的惩戒机制也能实现这一目的。如各大共享单车运营商建立一份共享的“黑名单”,将有破坏损毁以及私自占用、不文明使用的使用者列入“黑名单”并拒绝提供服务等。目前,共享单车行业正蓬勃发展,很多新入行企业更多考虑的是用户感受,因此对破坏、占用等行为的管理和问责相对偏粗偏软。事实上,运营商必须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不文明的用户形成震慑,一味纵容将导致各种破坏、私自占用单车的情况愈演愈烈。
  共享单车的投放量是否应受到监管
  共享单车的便利性在于可以自由停放,然而正是这一点却可能带来乱占道路,阻碍交通等问题,降低了出行效率,破坏了市容环境。因此如何平衡共享单车的便利性与随意停放带来的外部性,是制定监管政策的核心。一方面,违规停放的行为应受到惩处。不按规定停车、随意丢弃、阻碍通行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城管、交管部门可以共管。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可被处以20元罚款。另一方面,政府应因地制宜控制共享单车的投放量,并通过城市规划、实现停车难题的综合治理。尤其是在市中心,由于城市规划布局留给停车场所范围有限,大量单车涌入必然挤压空间。推行骑行交通发展,城市规划中应适当考虑增加非机动车辆停放场所,以“交通相宜、衔接接驳”的原则,规划非机动车停放点。治理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仅靠科技手段是不够的,既要靠公民自律,也要靠管理手段。
  共享经济同时是法治经济。共享单车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新型城市交通方式,是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下的新生事物。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过度监管可能会不利于技术创新。一方面要强化共享单车的管理与规范,对蓄意破坏、偷盗等违法行为,应加大打击与惩戒力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和良性竞争氛围。另一方面,要尽快形成参与企业能接受的行业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使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好创新延伸和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