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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 民 法 典 体 系 性 问 题 研 究
柳经纬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7年05月12日 第 A7 版 )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重大立法任务。当前,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按照“两步走”的立法工作思路,下一步则是编纂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分则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法典是成文法发展的最高形式,体系性是法典之所以为法典的根本所在,也是法典的生命力之所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世界上其他优秀的民法典,都十分注重体系性。尤其是德国民法典,创设了“总则—分则”的法典体例,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法典编纂技术,构建了内在多层级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后来其他国家编纂民法典提供了范本,成为法典体系性的典范。
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一个现实目的,是为了消除现行民商事法律的体系性缺失问题,完善民商事法律体系。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和民法总则的立法情况来看,要达到体系科学的目标,需按照“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要求,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民法典与民商事单行法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多达数十部,编入民法典的只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大多数民商事法律仍保持单行法的状态。由民法典和这些单行法构成未来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核心,民法典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是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为其他民商事单行法提供制度支持。在民法典编纂时,如何处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民法典应规定什么,单行法应规定什么,既可实现其间的制度衔接又能达到内容不重复、不冲突,对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体系,非常重要。从民法总则的立法情况来看,这个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加强研究。尤其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内容不应是简单地套用单行法的规定,而应当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在单行法的规范基础上抽象出更为一般的规范,规定在民法典之中。
二是民法典总则编与分则编的关系。根据立法的安排,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分则编构成。总则编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分则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如何处理好总则编与分则编的关系,哪些内容应由总则规定,哪些内容应由分则规定,值得认真研究。只有民法典自身满足体系性的要求,民商事法律的体系性才有保障。
三是民法典具体规定以及条款之间的关系。法典的体系性不仅体现在法律体系的整体上和法典的结构上,而且也表现在具体规定条款上。一部讲究体系的民法典,应当做到条款齐全,前后规定逻辑清晰,条款之间内容协调,不存在缺漏、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等现象。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立法上强调“条件成熟论”,确立了成熟的规定、不成熟的不规定以及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这在客观上导致立法对法律的体系性和科学性问题重视不够,具体规定之间、条款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这种情形务必引起重视。我们必须清楚,只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条款都满足体系性的要求,民法典的体系性才具有根基。
编纂民法典,既是国家立法的一项目标,也是民法学人的夙愿。为民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持,既是立法工作之所需,也是民法学使命之所在。民法学界和立法机关均应重视和加强对法典体系性问题的研究,为成就一部体系科学的民法典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