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最高法院巡回司法新格局

谢进杰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7年03月01日 第 A7 版 )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既确定了六个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巡回区划,形成了巡回区划新布局,又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办案分工,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迈向了巡回司法新格局。
  整体上,结构明晰、功能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司法新格局已基本形成。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分别设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和西安,形成了全国六大巡回区的新布局。第一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其次,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办案分工图。各巡回法庭分别受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民商事、刑事申诉或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以及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罚款或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或为延长审限报请裁决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和来信来访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则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有关案件,以及全国范围内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逐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从顶层设计层面提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随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两个巡回法庭。据此,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设立地点与巡回区划以及巡回法庭的机构性质、人员配备、受案范围、办案机制、审判管理、廉政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构筑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的基本框架。2015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精神,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改革任务。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四个巡回法庭。据此,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着重对六大巡回法庭的设立地点与相应巡回区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受案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的整体面貌。继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先后于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揭牌后运作初显成效,第三、第四和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已分别于2016年12月28日和29日揭牌开始办公,六大巡回法庭的全面运作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司法制度已在我国全面建成并成功推向实践。
  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上的新兴事物,巡回法庭制度及其实践将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功能及其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变革。首先,巡回法庭制度将在增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便民与就地解决纠纷、规制司法地方主义方面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设在地理布局与行政区划上颇具代表性的六大城市,并将全国受案范围相对合理地划分为六大巡回区与本部受案区,可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解决纠纷提供诸多便利,并为沟通司法的央地关系、规制司法地方主义、推动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带来裨益。其次,巡回法庭制度将有益于释放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纠纷解决的功能压力,推进其在法制统一、公共决策等方面功能的发挥。巡回法庭制度的顶层设计初衷正是立足于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让巡回法庭分担相当一部分纠纷解决任务,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统一法律适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最后,巡回法庭制度也将有益于发挥提炼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经验,探索深化司法改革模式,增进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与六大巡回法庭的整体布局将不但有助于拉近最高司法与地方司法之间纵向机制的有效沟通衔接,而且有助于强化各大巡回区之间司法经验的横向交流学习,整体上提升全国审判工作水平与司法公信力,形成公正司法合力。
  巡回法庭制度的有效运作依赖于科学的制度设置与程序机制,且必须正视巡回法庭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面对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巡回法庭的性质、地点、区域、受案范围以及当事人向巡回法庭提交材料的程序,而且对巡回法庭工作方式、合议庭组成、裁判文书签发、审判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为巡回法庭制度有效运作提供了支撑。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的实践也确已初显实效。实践也表明,巡回法庭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完善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案件的职能、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新的改革举措、完善巡回法庭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仍大有可为。巡回法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要有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全面铺开巡回法庭制度,应当积极探索面对案多人少矛盾,创新审判组织模式、优化巡回审判机制、强化巡回法庭法官职业保障。解决巡回法庭法官流转、审理跨区域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类案裁判经验,避免沦为“接访中心”。面对各巡回区发展程度差异,要探索巡回法庭与本部衔接机制、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