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被贿选”现象的治理对策
纪江明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6年11月17日 第 A5 版 )
今明两年,是省市县乡村集中换届之年。据2010年10月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最首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村民直接选举自己信赖的人去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尤其是有些地方的“贿选-被贿选”现象,严重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由“贿选”衍生出的“被贿选”现象
由于受利益驱动、宗族势力、黑恶力量插手等的影响,近年来有的地区的贿选现象越来越严重,虽然村民很排斥贿选,但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候选人采用威胁手段逼迫村民或选民接受贿赂,使得村民不得不接受贿选,形成了“被贿选”现象。如果村民不接受或不服从其条件,将受到打击报复。村民或选民往往害怕报复,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求安心理,被迫接受贿赂。
被贿选中的威胁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隐性威胁。主要发生在选前阶段,候选人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委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宗族势力、黑恶力量出面,到村民家里或尾随出门的村民进行谈判、诱惑、贿赂,如果村民拒之无理要求,将受到打击报复的恐吓。其二是现场威胁。主要发生在选举阶段,候选人一般安排自己的心腹、亲友等人进入投票现场,以“托儿”的形式游说、监视,乃至低声威胁被贿选的选民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投票,如果候选人出现落选的可能,其心腹、亲友将乘机作乱、窜动,破坏选举现场,致使选举无效。其三是事后威胁。主要发生在选后,遭到威胁、报复的村民有:接受贿赂的部分村民未按要求投票、议论或泄露贿赂选举事宜的村民。报复形式有语言恐吓、暴打、追砍、放火等。
“贿选-被贿选”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村民在选举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治观念淡薄。首先,农民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久而久之,已经习惯了选举中的“贿选-被贿选”现象,认为选举是“老一套”“唬弄老百姓而已”“乡里玩的新把戏”等等。其次,部分选民惧怕村里黑恶势力的恐吓和威胁,不得不接受贿赂,顺便“走个程序”。再次,部分村民的法治观念淡薄,有可能产生一种“羊毛出在羊身上”“选谁都一样,不如选给自己好处的人”的想法。
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插手村委会选举。这一现象多发生在具有某些矿产资源或具有某些重点建设项目的村庄:一是候选人与黑恶势力达成协议,前者利用后者的势力成功当选并能“稳定政权”,后者则利用前者得到种种好处(比如得到某些资源或项目的管理权限);二是黑恶势力直接竞选村委会成员,这一情况比较普遍,甚至一些刚被劳改或劳教释放出来的人员,刚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通过恐吓、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达到成功竞选的目的。
缺乏关于选举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首先,目前虽在《选举法》《刑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涉及关于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规定,但还没有出台村委会选举法,在贿选标准的界定、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具体处分规定等方面,都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当前的有关法规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失严,使得一些黑恶势力的人参选,并利用不正当手段得以当选。再次,本应对村委会选举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乡镇政府,不同程度地存在求稳怕乱、等待观望、应付任务等思想认识,使选举工作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指导。
“贿选-被贿选”现象的治理对策
健全有关法律规定,对“被贿选”现象零容忍。首先,修订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将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竞选优势、竞选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监督;明确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进一步规范“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选举,其选举无效”,没有规定该如何追究贿选者的其他法律责任,为此,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村委会选举。
推进村民自治及民主化进程,从源头上杜绝“被贿选”现象。首先,引导村民加强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关注,充分落实法律赋予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真正“还权于民”。其次,推进村务公开进程,使村干部的一切工作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约束部分候选人觊觎集体资产的不良参选动机。再次,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盘活集体资产,努力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其参加政治生活的兴趣,而不是为了钱物出卖选票。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引导人们远离“被贿选”现象。首先,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强化县、镇、村三级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其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村和重点群体的宣传力度,力求把“贿选”的危害说透、表现方式讲全,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选民。再次,严格把好选委会产生关、推选关、正式选举关,强化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加强对贿选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被贿选”现象。首先,发挥基层共产党员的监督作用,定期汇报其所在村小组的群众动态,特别是与候选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农户情况。其次,发挥村民代表的监督作用,要求其要注意横向联系农户,关注候选人的行为情况。再次,发挥工作指导组以及村选委会成员的监督作用,接到群众举报后,一经查实就要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公开处理,遏制“贿选-被贿选”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