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沟通关系风险治理成效
詹承豫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6年09月12日 第 A6 版 )
风险沟通是保障风险信息的共享及传递,引导风险防范行为和应急处置的重要手段,沟通是否有效直接关系事前治理的成效。
风险沟通是指以控制、减轻乃至消除风险及其造成的危害为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多元主体参与,对所有风险相关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递和互动,涵盖了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
风险沟通存在的突出问题
风险沟通不及时,不透明。不及时一方面表现为滞后性特征,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很难及时准确地进行传递和沟通,另一方面表现为缺乏预见性,往往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才着手进行沟通,使得公众在事前不了解风险相关信息,很难有效开展风险预防行为。不透明主要表现为风险应对和处置过程不公开透明,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很多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容易造成误解和不信任,甚至引发公众舆情等。
单向被动沟通,缺乏回应性。在风险沟通过程中,往往是从政府角度的单向信息发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动地进行风险沟通,沟通形式大多局限于发布、公告、告知和说服等。整个沟通过程公众被假设成被动接受信息乃至需要科普教育的对象,公众缺乏对于风险信息的反馈渠道,难以表达风险事件中自己所关注及担忧的问题,政府缺乏或者忽视对这些风险问题的回应机制。
法律规定模糊,自由裁量度过大。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风险沟通法律法规,通过对国家层面几十部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发现这些风险沟通规定被糅合在多元主体的职能中,总体呈现散乱且未成体系。对风险沟通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多数对于风险沟通的行为规定较为原则、模糊,甚至出现权利与义务间的冲突和矛盾,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风险沟通行为自由裁量度较大,形成难行动、难监督、难追责等的多重困境。
为何风险沟通面临多重困境
造成风险沟通多重困境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客观上风险沟通在科学层面的两难问题,也有风险沟通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及部门主观上消极懈怠的问题。
不确定的风险与风险沟通及时准确要求的冲突。突发事件具备突发性、不确定性的特征,对于风险的评估和判断通常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但风险沟通中对于风险信息的获取和传递却要求及时和准确,这本身在科学层面就很难调和。
风险的保密属性和风险沟通公开透明目标的冲突。突发事件本身具有高度危害性的特征,相关的风险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机密等内容,并且风险信息的无序传播可能导致公众恐慌进而引发新的风险,所以很多风险信息天然就是需要保密的,这和风险沟通中要保持公开透明的目标形成冲突。
风险沟通制度不规范导致的被动沟通和消极沟通。风险沟通制度不规范导致沟通行为缺乏标准,同时风险预防和沟通工作绩效不易衡量,地方政府及部门没有动力进行主动沟通和预防性沟通,出现懈怠疏忽,甚至瞒报谎报,消极对待风险沟通等情形。
完善现代公共风险沟通机制
在风险沟通中,政府需对风险咨询、风险信息公开申请等合理要求作出回复,对在各种渠道大肆传播的虚假信息进行澄清等。一方面,需要构建社会及公众就关切问题提出质询等沟通渠道,打破风险沟通的被动性、单向性束缚,明确各个具体领域内的风险信息知情权及其保障渠道、方式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制度上细化政府回应义务,明确政府回应风险信息的具体要求,如回应时限、回应渠道、回应主体和回应对象等,推动政府、市场与社会间形成风险沟通的单向告知到多向互动的转型,从而使多元主体通过回应性机制更好地了解风险信息并理解政府应对风险的行动和理念,使风险应对决策更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并切实保障公众的基本权益,实现多元主体在风险沟通及风险治理中的合作共赢。
化解风险信息主动公开和利益受损的潜在冲突。不同主体对风险事件的分析角度及利益大相径庭,其中市场组织常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角色,在履行风险信息报告与公开的义务与自身利益受损两者间就存在内生冲突。法律规定企业及其法人应当将组织内风险信息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但很多风险事件中并未如实进行风险信息报告,因为及时、如实报告可能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利益受损甚至引发追责等。因此对风险信息报告和公开义务的规定应当在内容上更为具体,在范围上从单方面到多层次,在手段上从强制性转变为强制性与激励性相融合。明确风险信息报告及公开的具体要求,并细化履行与未履行该项义务在法律责任上的区别,同时引入激励性手段和免责性条款,引导其积极主动报告和公开风险信息。
明确政府保密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各自边界。政府保密权与公众知情权都非常必要,体现在风险沟通中,政府具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保密的权利,同时,政府应当在风险治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发布与公众相关或者公众应当知晓的各类风险信息,以保障公众基本知情权。由于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保密权各自不同的价值追求和合理性,而政府保密权又具有天然扩张性和自由裁量权特性,不可避免地造成风险沟通中两者的冲突。化解该冲突的关键就是明确两者各自边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保密权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并且更多属于常态下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鉴于风险信息的特殊性和突发事件应对的非常态特征,应通过制度规范风险信息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或者保密的判断准则,对政府保密权的范围限定应当将风险信息单列,尤其是危害到广大公众的基本利益的风险信息,既能维护非常态时期风险信息保密权的需要,也切实保障重大风险信息的公众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