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角度审视社会秩序问题
何忠国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6年06月09日 第 A6 版 )

社会秩序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它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又是怎样的?如何才能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使其发挥出应有作用?
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是人们享有安定幸福生活的基本前提。社会秩序问题既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又在理论研究领域成为许多思想家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以往的社会秩序研究取得了丰厚的思想成果,如何吸收借鉴这些理论成果,进一步厘清社会秩序问题的本质,对于构建理想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高峰博士的《社会秩序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视域下的秩序问题探讨》(人民出版社2016年3月版)一书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在吸收借鉴思想史和当前学术界大量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秩序的本质、结构、功能、变革的规律、秩序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探讨,并尝试运用理论研究的成果解读当代中国社会秩序,为理解社会秩序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为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
在社会思想史上,思想家们对社会秩序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却往往把社会秩序本质问题作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然而,我们要维系社会秩序特别是构建理想的社会秩序,对社会秩序本质的理解却是绕不开的基础和前提。该书在学习和研究既有思想成果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层面上把社会秩序看作是“表征社会的存在属性和状态的哲学范畴”,并在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意义上,把社会秩序理解为既是一种社会“处于稳定状态的客观事实”,又是社会在运行和发展中“处于协调状态的内在价值取向”,而理想的社会秩序则是“稳定性与协调性的统一”。这一把握既与我们对社会秩序的经验性认知相符合,又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理论界以往对于社会秩序本质的理解。
既然社会秩序是社会的属性和状态,那么,理解社会秩序的前提性问题就首先取决于如何理解社会。该书在社会哲学的层面上,抽象出社会是“三种层次的存在方式”,即“实体、活动、关系(规范)”三个层次的有机统一。由此,社会秩序也就相应地划分为相互贯通的三个层次,即“作为社会活动的一致性状态、作为社会关系的结构化状态、作为社会规则的约束性状态”。这三个层次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社会秩序这一总体性存在。具体而言,从“活动”层面看,正是由于社会主体的实践活动才使社会秩序的存在成为可能,“实践应是在现实基础上考察社会秩序本质的真正的逻辑起点”,社会秩序也正是社会主体在交往活动中通过合作生产出来;从“关系”层面看,现实的社会结构体系是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层次化和结构化,只要这些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能相互适应,社会关系就会具有稳定性与协调性。因此,社会结构体系是“社会秩序存在的深层根据”;从“规范”层面看,社会结构体系的生产过程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规范化过程,具有“约束性、导向性和协调性”等功能的社会规范体系构成社会秩序存在的“制度载体”。
众所周知,社会总是处于运行和发展中,社会秩序作为社会的性质和属性当然也就处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变革中。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迁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对于社会秩序也是如此。以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所决定的“社会结构体系的演进”是社会秩序变革的“深层动因”,“个体需要的拓展”“群体或组织的利益博弈”“国家权力体系的推动”等构成了社会秩序变革的“主体动因”,而承载着社会主体意志和利益的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功能的“社会规范体系的更新”往往是社会秩序变革的“直接动因”。正是上述动力因素的系统性作用,推动了社会秩序变革。在此过程中,社会秩序往往展现出复合性、非均衡性以及自身演化与主体选择相统一等规律性特点。当我们去构建和维系某一社会秩序时,以什么样的原则、尺度和手段去认识和评价社会秩序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该书对此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该书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理论层面,从总体性的理论视角,较清晰地揭开了笼罩在社会秩序本质问题上的层次迷雾,为我们透视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逻辑框架。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加快转型升级、社会大局总体和谐稳定,但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社会秩序的潜在因素需要引起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展开,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强音,《社会秩序论》一书可以提供具有创新性的理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