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应突出时代性
刘锐 马慧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6年06月09日 第 A4 版 )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理应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用发展的理论指导发展的实践。
时代性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变革、创新的时代需要理论创新。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理应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用发展的理论指导发展的实践。
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相比,我国法学研究起步晚、历史短,遭遇的干扰多,因而底子薄、基础弱、积累少。改革开放30多年,法学研究在介绍、引进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制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卓著成绩,但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距离。总的来看,法学研究对改革创新的实践关注、总结不足,对重大改革举措的理论支撑不够,已经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比如,农村承包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中央推出一年多来,各界争论不断,法学研究至今未能在理论层面阐述清楚、形成共识。又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大主导立法”改革主张以来,对于人大如何主导立法,很少有研究成果问世,能够有效指导改革实践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更是缺乏。从2015年以来的立法实践来看,虽然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明显增强,立法质量有了一定提升,但立法体制机制的调整仍未到位,部门主导立法问题依然存在,立法理由仍嫌概括、模糊,专家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畅通。再有,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责任设置,从法律责任规范实践运行效果角度进行研究的不多,从立法模式角度开展宏观统筹各类责任研究的几乎没有。刑法研究对刑事责任过于固守单一刑法典模式,民法研究对民事责任也过于强调民事基本法的独揽地位,对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附属刑法(指存在于大量单行法中的刑事责任规定)虚置、民事责任不到位问题引不起重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始终不能与行政责任平衡、合理配置,这是造成市场经济中违法犯罪追究不力,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改善的一个重要原因。
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也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和崇高使命。“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只有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我们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呈现、各类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多,这为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命题。法学研究不能小视,更不能忽视实践的呼声。实践不会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而停止不前,正确的理论不登台,错误的理论就上位。法学研究也不能总是在实践的后面“跟跑”,应该有一些前瞻性的学术研究,为改革开放的推进多储备一些理论成果,从而引领改革向前发展,这也是时代的要求。
“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那问题又自何而来呢?法学研究要更好地体现时代特征,服务实践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打通、拓展法学研究走向实践的信息之桥——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来源渠道很多,获取的方法也不止一种,但政府信息公开无疑是最为权威、可靠的主渠道,也是研究人员获取信息最为便捷、廉价的途径。时代的声音、呼声就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问题把握得准不准、吃得透不透,主要取决于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当然也与研究者的信息捕捉、挖掘、分析、提炼能力有很大关系。马克思说得好:“主要的困难不在答案,而是问题。”法学研究对实践关注、跟进不及时、不深入,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发现问题的通道不畅,因而出现了马克思所讲的发现问题这一主要困难。面对困难,就出现了绕着问题走的法学研究,针对假问题、伪命题的法学研究,以及为了理论而理论的所谓纯粹的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法学研究要服务实践、造福时代,没有可靠、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不行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当前一些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联系不够,甚至脱节,与我国当前政府信息不准、不全、不及时,尤其是公开度不够不无关系。变革的时代需要强化法学研究的时代性,法学研究时代性的提升需要与之相应的统计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有效实践。如果一些关键信息仍然为个别单位甚至单位内的个别部门垄断,研究人员获得信息的渠道不畅、成本过高,甚至为虚假、过时的信息所左右,法学研究的时代性要求就很难满足。
法学研究要更好地服务这个伟大的时代,还需要彻底改变制约法学研究繁荣、面向实践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是指挥棒,有什么样的指挥棒,就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学术研究。为了学位点、应付学科检查评估的应急考核,只注重篇数、字数、刊物、出版社级别等的简单考核,只会催生科研成果的数量扩张。服务于时代需求的法学研究,需要科学的、突出效果和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与之配套。要向研究要效益,就得首先向影响研究的制度要质量。
强调法学研究的时代性,并不意味着弱化法学研究的其他品性。法学研究需要处理好时代性与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系统性、专业性等之间的关系。理论创新有其约束条件,需要处理好与既有知识、理论的关系,需要能在既有的理论体系、框架中妥当安置,越是基础的理论,越是如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谨慎对待理论创新,对理论创新既要积极追求也应心存敬畏,不是与既有理论的任何变化都是创新,理论创新的标签不能乱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