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维度
朱全宝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11月30日 第 A7 版 )
权力清单制度推行过程中所暴露的清权不彻底、制权不规范、晒权不主动、查权不严明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这些问题若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解决,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初衷将大打折扣,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本也将随之增加,最终折损的是法治中国建设这一伟大工程。为此,需要从法治维度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予以认真审视。
首先是认清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价值。当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种利益交织、矛盾错综复杂,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究竟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将深刻影响改革的进程与质量。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实现“简政放权”即是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权力清单依据法律规定给政府权力“瘦身”,让行政权力“减肥”,既找准了政府定位,也捍卫了行政法治,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其一,权力清单制度是提升官员法治素养的基本途径。只有让政府官员厘清了权力清单制度为与不为的界限,认清了法与非法的底线,亦是提升官员法治素养的基本途径。其二,权力清单制度是着力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用权力清单管住权力的滥用与恣意,让政府不再任性、让官员不能违法、让群众不用“走后门”,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最佳契合点。
其次是制定好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原则。一是权力法定原则。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得为之,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设权、用权。二是权责统一原则。“法定责任必须为”,权力清单必须与责任清单一同制定、一并推行,只有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政府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才能有效避免越权、滥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遏制“有利不放”“无利推让”等不良势头的蔓延。三是权力公开原则。政府权力清单制定出来之后,公开便是重要环节,只有让政府权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才能知道政府具有哪些权力、担负何种职责,社会公众才能明白政府哪些可以为,哪些不能为,这将对法治政府形成外部监督和倒逼。四是权利保障原则。政府权力的设置应当有助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能一味地扩充自身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限权与削权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再次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保障。一是清权是前提,应以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为标准,对政府权力进行系统梳理和认真清理,把具有法律法规明文授权的行政职权列入权力清单,对没有明文授权的行政权力坚决予以清除。此外,根据法律位阶的不同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对明确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权力应及时删去。二是制权是核心,针对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主体不统一、内容较混乱、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规范制权”以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三是晒权是关键,通过公开晒权,认真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清单。四是合法性审查是支撑权力清单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审查对象上,合法性审查应包括制定主体、权力内容等方面;审查程序上,可先由政府自行审查,然后交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对权力清单制度的监督审查作用,可避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形出现;审查方式上,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2015年11月18日《光明日报》朱全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