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由天津“8·12”事件看非传统安全威胁
王勇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10月01日 第 A7 版 )

近年来,一些来自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带来的威胁越来越大,有必要引起足够重视。类似天津“8·12”化学品爆炸这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已经不能简单地用处理一般事故的思维来看问题了,而须从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角度来进行认真反思。
沉痛教训考问相关部门责任
虽然我们总是说,“吃一堑,长一智”,然而,过往一再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仍然令人尴尬地一次又一次触痛着社会的敏感神经。根据“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公布的相关信息,仅2011—2013年,我国就发生了569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累计造成638人死亡,其中的58%是死于危险品爆炸。
而在2013年以来的不到3年中,就连续发生过多起重大爆炸事件(见下表),教训十分深刻。
如果仔细探寻这些事件的背景,几乎无一例外都与“人祸”脱不了干系。而此次天津“8·12”事件,不管最后的调查结果如何,起码就当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视危险品管理规定,在非安全范围内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点(据报道,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曾发出质疑,渤海湾遭遇化工厂围港;2012年,滨海新区的化工厂曾发生双氧水储存罐爆炸的事故;同年,天津还发生过市民因一家化工企业离居民区过近而散步抗议的“群体性事件”)。二是安全监管不到位,虽然先前对事故企业有过安全检查,却还是让该存在问题的危险品存放处得到了“合格”环评。三是应急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虽然相关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并“举行过数次危化品泄漏事故演练和隐患排查”(有关报道如是说),但从事件处理成效来看,预案所起作用不大(似乎也佐证了所制定的预案不切合实际,或“形同虚设”)。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提出上述问题并非只是追责,更重要的还在于提请相关决策者、监管者,以及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人员,要从过往那些一起起重大非传统安全事件中汲取沉痛的教训,并切实改进与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以杜绝下一个“8·12”事件的重现。
终结“下一次”必须多管齐下
天津“8·12”事件不仅损失重大,而且影响宽泛、深远。它既会带来长久的生态问题,也会产生难以估量的社会后遗症。2014年的“第一次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和“亚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都提到了新安全观。其中,强调应针对日益严重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针对各类潜在的安全威胁完善安全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决不能只简单地单纯从事故防范方面来进行总结“检讨”,而须将其上升到确保社会稳定与消除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更高层面来对待。应在汲取深刻教训的同时,从以下方面做出积极努力。
注重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若无法悉知化学品的名称和物理特性,一旦发生危险,就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扑救,若扑救措施失当,后果更不堪设想。因此,仓储场所应备有化学品清单,清单上标清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类别、次级危害和应急联系人姓名、职位、联系电话等,以便第一时间搜集最多的有效信息制定扑救方案。同时,还要注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仓储选址的科学性。根据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品的危险特性、对外交通运输和运输量等进行综合考量,确保选址与周围建筑特别是居住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选址最好靠近水源,便于为所在区获取消防用水提供便利等。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联合治理。科学制定涉及相关行业发展的专门规划,将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纳入国家非传统安全威胁监管的常规清单。建立该仓储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制。建立多级监控网,从生产源头及其运输、储运、存放等多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等。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有潜在化学危险性的工厂的修建,应当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工厂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作业。危险品仓储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者实行保护和奖励,对隐瞒者依法严查,形成威慑力。
提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导致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处置能力。除完善立法,明确响应级别和施救手段外,还应进一步加强特种装备的研制。同时,提高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功在平时。例如:对各级救援人员来说,加强技能培训,包括将此类突发事态的应对举措列入专业训练科目,并定期进行多种力量的联合应急演练;对企业来说,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和技术管理,完善用工管理制度,规范作业人员的管理,认真升展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并委托其授权的机构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普通居民来说,主动学习紧急状况下的自救、互救技能,增强自身的抗灾害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