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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终身追责制装上牙齿
任大刚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08月03日 第 A7 版 )
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和一些地方党政主要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是政府行政行为中屡见不鲜的现象。为了纠正这一痼疾,近年来很多地方在错案改正、重金属污染、环保等领域,均提到要实行主要责任人终身追责制度。
这种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被中央层面所吸收,写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最近,深改组审议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说明终身追究制已经开始落实到环保领域。
单就追究时限来看,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相比,行政领域追究期限以“终身”为限,似乎要严厉得多。
在刑事责任长长的追诉期之下,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这种巨大的心理压力,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有些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想想犯罪之后即便逃脱,也会长时间过着一种不见天日的日子,于是放弃了犯罪行为。
这种对罪错行为的预防方式,“移用”到行政管理领域,要使之起到相应的作用,使地方党政官员依法行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论何种情况下,错误决策都会被追责,这样才能发挥其震慑作用,漏网之鱼如果太多,必定助长侥幸心理,并滋生新的腐败;二是罚当其“罪”,让人心服口服,而不是公众与被问责的人都不满意,使其公正性大打折扣,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情况可能不是那么简单。
无疑,追究落马官员的决策失误责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在一个落马官员的罪状上添上决策失误的问题,与其刑事犯罪比起来,显得不值一提。
但如果一个曾经的党政主要官员在本地升迁了,那么在实际生活中,追究的主体就必须是比他更上一级的相关部门。而上一级相关部门有时候恰对该官员的提拔负有责任,如何化解更上一级部门在两种责任之间存在的矛盾?至于其平级部门或原来“犯事”时候那一级别的相关部门是否有胆量去追究他的决策责任,也有很大不确定因素。
即便这名官员异地升迁,当对其进行追责,当初决策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出于个人目的,完全有可能明里暗里阻挠相关调查。
这种情况,在对退休官员进行追责时,也可能遇到。此外,对在任官员的追责往往会影响其仕途,但是对退休官员来说,已经没有仕途这一重要约束条件,那么追责何以产生震慑作用?
有的决策失误很明显,公众一眼就能看出问题所在,但有的决策失误的责任认定却是个技术活,只有相关的专业人员才有发言权,这导致公众的监督门槛很高,也为某些有心躲避问责的官员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间。要做出让公众和被问责的官员都心悦诚服的问责依据,不是那么简单。(2015年7月6日《东方早报》任大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