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执法规范化的途径

魏友森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5年05月25日 第 A8 版 )

  在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下,如何对选任的主任检察官履职情况及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监督制约,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需要在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职权责的同时,围绕更好地突出其在案件审理中的主导地位、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通过三条途径同步跟进对主任检察官履职情况及权力行使的立体化、常态化监督,尤为重要。
  实行“三个监督”,强化办案规范有序运行。要做到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首先,坚持以业务指导、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申诉复查等方式为支撑,以问题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为手段,对主任检察官履职实施全面动态监督。其次,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做到立案、审查起诉、督察监督相分离、相制约,全面实行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制度。由案管中心依职权对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要跳出数据的视野,客观评价主任检察官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执法规范化状况,及时发现其执法办案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再次,通过纪检监察、检务督察对主任检察官司法程序、标准、言行和责任规范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纠正主任检察官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建立“三个机制”,加大对主任检察官的管理力度。一是建立和实行办案时限、警示、催办和通报机制。明确规定科室负责人通过对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等多种方式监督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二是建立主任检察官不正确履职线索的发现机制。如诉讼监督、纪检监察、人民监督员等综合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可通过采取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方式,发现主任检察官不正确履职的,提出纠正意见并通报其所在部门。三是建立检察长更换主任检察官机制。树立和维护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权威,督促主任检察官积极履职、正确履职。通过建立检察长更换主任检察官机制规定,在主任检察官不执行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等特定情况下,检察长可以更换主任检察官,对出现司法过错或问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突出“三个评查”,强化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为体现主任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的严肃性,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规定,要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由纪检监察室、督导室资深检察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组,在重点评查中,要彻底打破内设部门之间的界限,通过面对面咨询、点评,增进相互了解,拓展参与评查的广度和深度,强化案件质量管控;在抽样评查中,要明确提出改进要求,引导主任检察官梳理和回顾所办案件及取得的效果,对现有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刚性促进;在逐件评查中,要对主任检察官办结的案件质量结果送主任检察官及其所在科室,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和检察长,作为对主任检察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真正实现案件评查工作在主任检察官层面上动态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做到“三个结合”,推进案件评查体系常态化运行。与日常考评、个案抽查、数据考核等相结合,创新实行检委会主动听取和审议主任检察官案件质量报告制度,统一引领案件质量评查,把日常性工作推进机制上升为领导决策机制;与专家咨询制度结合,对于涉及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个案、类案的案件质量报告,由检委会办事机构有针对性地召集有关专家咨询委员或通过个别咨询等方式,寻求智力支持,搜集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规定的资料依据,以便检委会委员参考,确保检委会作出正确科学的决策;与干警素能培养相结合,通过展示点评精品案件、瑕疵案件剖析,查找不足,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严防错案发生,并合理运用好评查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激励鞭策主任检察官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作者系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