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让每个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戴菁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12月22日 第 A1 版 )
呼格案沉冤得雪是近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随着赵作海、佘祥林、张氏叔侄案等一些冤假错案相继被披露,被改判,社会公众看到了法治在进步。然而,在“无罪”宣判的背后,他们已经服刑多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他们为这份“迟来的正义”付出的代价是丧失自由、尊严甚至生命。
“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冤假错案对于当事人个体而言,即使得以纠错,但是当事人已经受到了制度不公平的对待,伤害的是一个家庭,毁掉的是一个人的一生,这是任何赔偿都难以弥补的;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伤害的是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与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个体,而是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绝不容小觑。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客观地说,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社会发展的无限性以及技术发展的相对性,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难以完全根除。但是排除这些客观不可抗因素,每一个冤案的形成,总是与“命案必破”、过度追求破案率这样的政绩观分不开;每一个冤案的背后,似乎总徘徊着司法不公的阴影。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终究是要用案件质量来说话的,一个冤假错案,足以伤害司法形象、司法权威,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情况作说明时,引用了培根的一段话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此,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坚决防止新发生冤假错案,这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这次四中全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做了更全面、更深入的部署。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尤其针对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屡见不鲜的现象,《决定》明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决定》以制度的形式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排除了干预。另外,《决定》还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对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了保护和保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他同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冤假错案,不仅要“纠正”,还要“纠责”,责任倒查,一查到底,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心存敬畏,增强责任意识,对案件质量负责。对于违反法律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无论时间过去多么遥远,都要依法坚决处理,终身追责,从而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只有通过成千上万个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案件处理来汇聚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