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独特作用
王雅琴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12月08日 第 A2 版 )
1957年美国米高梅公司制作了一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经典影片——《十二怒汉》,描述一名纽约青年被控杀父,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认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陪审员感觉事态有疑、提出异议,并坚持己见、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避免了一件冤案。影片表现了西方社会的民主观念和司法公正。发行当年,该片就获得了柏林电影节金熊奖、奥斯卡金像奖等多项大奖,成功实现了影片主旨——向世人展示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关系。1995年,美国发生了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杀妻案。经过长达8个月的审讯,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当庭释放疑犯。裁定一出,检察官克拉克说: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断。此语瞬间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发了人们对于陪审团制度与司法公正关系的争议和思考。
在东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陪审制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包括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法学界一般认为,陪审制度的源头在古希腊、古罗马,公元前594年的雅典执政官梭伦设立了公民陪审法庭,即在集市日当天在市场上审理案件时,公民可以参加。近代意义上陪审制度源自英国,大小陪审团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演变过程。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发展,随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引入,德国、法国对陪审制度进行了修改,陪审团制演变为参审制。在陪审团制下,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与专业法官之间有明确分工: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决定定罪问题,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官决定量刑问题,即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在参审制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两者共同决定定罪和量刑问题。在参审制下,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在陪审团制度下,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小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很低,一般没有财产、学历等方面的要求。除因年幼、年老、无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担任陪审员,或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或因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检察官等法律职务而不宜担任陪审员外,均可担任陪审员。在审判当天,法院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陪审员名单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一般情况下,报到的人员一定要多于最终进行审判的陪审员的人数,因为在随后的审核中,存在预先审核和要求陪审员回避的程序。在预先审核的过程中,候选陪审员有可能通过“有理由的要求回避”和“绝对要求回避”两种方式被从陪审团名单中除名。
陪审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双方做完最后陈述以后,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包括法律原则及其应当如何适用,陪审团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决。一般而言,陪审团作出裁决包括以下步骤:先进行陪审团评议。陪审团在评议时一般是与外界隔离的,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作出裁决。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必须要求陪审员是一致的。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裁决作出之后,法官会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裁决的内容。随后,陪审团就会被解散,陪审员自由离去。
进入20世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陪审团制度显露出一些问题。怎样认识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它的价值和意义何在?这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正如辛普森案也曾引发了学术界关于陪审团制度是否有必要存在的质疑。为此,1996年,美国华盛顿特区司法系统成立了由36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陪审制专项研究委员会。1998年2月,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指出,陪审制面对的不是应该被取消,而是应该进行改革和现代化的问题。实践告诉人们的是,公众参与是陪审团制度的重要特征,民意被直接引入司法领域,陪审团是民众的代表,最大程度上代表着民意,从而,审判不仅仅是法律专家的事情,而是法律专家通过专业知识来说服民众的一个过程,正是这一过程使得判决对公众更加具有说服力。民意在司法中得到尊重,正如在辛普森案中,虽然审判过程看似不尽合理,而审判结果仍然为美国人接受,最重要原因是公众对陪审团制的信仰,因此,陪审团制度所体现的司法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著名法官丹宁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西方人称陪审制是“民众自由的守护神”。
关于陪审团制存废的短暂争议尘埃落定后,“如何保证陪审团的裁决公正”成为问题的关键。为确保陪审员免受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各国都对陪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严格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一旦被选定,即被安排居住在一个与外界隔绝的场所,不能看电视和未经审查的报纸,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亲友,姓名和身份也对外保密,在陪审团评议过程中,法官和所有非陪审员的案外人员都不得进入评议室,也不得在审判过程中私下与陪审团或单个陪审员进行任何联络。案件审理完毕,陪审团解散后,陪审员和法官也不得将法庭评议时陪审员的意见泄露给外界。为了防止陪审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各国都对陪审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如日本的《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第七章,对与陪审制有关的犯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涉及对陪审员行贿、威胁陪审员、泄漏陪审员名册、陪审员泄漏秘密、陪审员虚假记载、陪审员无故拒绝宣誓或出庭等等,内容极其详尽。
综观各国陪审制的历史和现状,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随着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进步,陪审制经历了并正在经历着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发展过程。陪审制的具体形态将越来越多、适应能力越来越强、价值功能也将越来越实效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