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应是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

李曙光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11月10日 第 A12 版 )

  中国经济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许多学者都进行过解释,其中有人看到了更加深刻的原因,即经济增长背后的真正力量是法律。
  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国防、公路等公共物品的提供、环境污染等外部性的存在、内幕消息等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需要政府出面进行调控。然而,政府行为也存在着短视、随意、缺乏约束的现象,诱发官员贪腐、政绩观扭曲等问题,使政府无法“更好地”弥补市场配置的不足。
  解决“失灵”问题,政府除了要合理实施经济宏观调控,保证重大改革措施、政策措施的出台于法有据之外,关键要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竞争生态。需要看到,“政府失灵”乱象很大一部分是与民争利,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利用自身强势,成为了市场利益的独享者。打破“利益独享”就要解决下列问题:首先,重点解决市场主体身份限制的问题,严格市场准入。应当在市场机制下尽可能降低、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一视同仁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其次,还应改革税费征收体制,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为市场主体经营减负;界定产权归属、遵守合约,政府不要介入市场经济交易之中,应消除刚性兑付等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政府担保行为和政府兜底行为,征地拆迁补偿等公共行为都要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改革金融体制机制,使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都能获得融资机会,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要真正做到惠及民生;切实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市场主体清除障碍和壁垒。
  从市场退出方面,要将已有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作为基础,运用商业、市场的方式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优胜劣汰。该破产或者重整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阻断政府由于税收或者其他利益关联而进行的介入。同时,建立必要且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制,公平处置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专门的破产、知识产权、证券法等等。
  如果要说前30年的法律发展和当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建设需求有什么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今天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在政府与市场两者作用不可偏废的情况下,更需法治之脑去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弥补它们的失灵现象。(2014年10月16日《南方都市报》李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