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民主实现的前提

李月军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7月14日 第 A12 版 )

  近年来,中国学界开始反思西方民主理论,尤其是自由民主理论中一些被意识形态化了的基本议题,包括民主的主体、形式,民主化引致的国家与社会危机,民主与其他政治选项之间的次序排列等。
  学者们认为,对经历了20世纪第三波民主化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民主并没有给它们带来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反而是民主失效,或发生逆转,使政府权威与基本公共能力下降,甚至导致国家解体。近几年,这一幕又在第四波民主化国家中惨烈上演。对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反思民主、民主化与国家、政府的关系。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在现代社会要平稳有序达成有效的民主,民主进程必须在一个基本稳定的制度框架中进行,而不能脱离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不但表现为能够维持秩序,更表现为政府能够有效完成如下基本公共职能:确定民主制度运行的政治社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并维持一个基于准则的政体,激活市民社会,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这一以国家基本制度能力与有效性为前提的观点,是对强调最小国家、轻视或掩蔽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保护作用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突破,对后发民主化国家来说更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不过,学者们对国家能力与有效性的多向度性与价值指向性,仅仅是点到为止。没有进一步说明,在民主进程中如何保证国家有强大的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同时限制权力滥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民主化所引发的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崩溃与失序,有学者认为是民主本身的无效性所致。但是,应该注意到,导致这些国家失序的原因是复杂的,并不单纯由民主造成。毕竟,民主本身不可能承担解决所有问题的重任,至于社会公正、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等等,需要建构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共同解决。
  不同理论路径的学者,特别是处于民主理论争议两端的学者基本上还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对民主的诸多议题没有达成基本共识。因此,接下来需要厘清的是民主理论讨论前提,即民主既非万能,也非完全无用,既不能把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部归因于民主本身,进而否定民主的基本价值,又要从实践经验出发,审慎地设计与探索一种符合国情的民主机制。否则,在没有基本共识的情况下,作出民主是个好东西或坏东西的判断,都只是一种终极的价值判断,这样的判断无论是对理论研究的精进,还是对实际民主的推进,都不会有多大助力。(2014年6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报》李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