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两个层次

吴元中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6月23日 第 A12 版 )

  毋庸说,老百姓守法、循法与政府和公权力依法而行,虽然都是法治问题,但体现的却是法治的两个不同维度和层面,法治也是有不同角度和层次的。为全面和深刻认识法治,形成正确的法治观,有必要清楚法治的层次性,知道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认识法治。
  一提到法治,很多人想到的就是大家都遵纪守法,想到的是老百姓守法和树立法治观念、遵照法律规定解决问题。也确实,法律作为调整和控制人们行为的规范,要实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就必须化作民众的行为,被大家所遵守。因而,遵守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所有公民都守法是法治的基础,建设法治必须保证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正因为如此,民众守法是法治的最基本层次。
  然而,民众守法尽管是实行法治的基石,但却不是法治的标志。因为,民众守法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必须的,这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根本要求。
  事实上,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民众与法律的关系,而是在于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哈耶克说过,“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反映了政府与公权力在法治中的重要性,说明法治必须要求权力活动受法律制约,要求政府与公权力守法,依法而行。也唯有如此,法律才会树立起权威,得到严格遵守。
  可见,只有保证法律对于权力的权威性,才会有效实现法治。在要求民众守法之外,要求政府和公权力遵法而治、受法律约束而不能任意行事,就构成了法治的第二个维度,形成了在老百姓守法基础上的第二个层次。而且,与第一层次的治民不同,作为第二层次的法治是治权。法律在实现了治民的功效之后,再实现治权的功能,就跃上一个台阶,进入到高层次。(2014年6月7日《南方都市报》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