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美丽中国须让法律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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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报 》( 2014年05月12日 第 A12 版 )
中国的用水安全十分脆弱,这只是污染威胁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一个方面。放眼神州大地,污染夺命都早已不是新闻,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共事件在近年里屡屡发生,其越来越高的频度和越来越强的烈度更在警示我们,环保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将招致严峻的社会后果。
就像社会治理一样,对污染的治理,要想走出运动式旧套而行之长远,法律必须先行。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在环保立法上,上至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下至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中国环保方面的法律应该说已经相当完备。
相比比较完备的环保法律体系,47起影响较大的水污染事件仅6起追究刑责便显得有些异常。导致这一异常,与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备而少用密切相关。多年来,在公众印象中,环境污染似乎极少与犯罪扯上关系,人们虽然耳闻目睹了很多污染环境的严重事件,但即使经过了媒体曝光,在舆论的哗然之下,其结果不过是环保官员发出几声怒斥,或者环保部门开出一些罚单而已。这样一种状况其后果不言而喻:污染环境虽然被界定为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但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了。
法律中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却罕见以此追责和定罪,是否由于其入罪门槛太高?2013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要点在于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标准。如其中规定,“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都以“严重污染环境”治罪。这被舆论解读为降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震慑力度的重要措施。
在这一措施还未收到明显成效的时候,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公民的诉讼无门又暴露了另一种尴尬:即使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入罪门槛,但如果一起污染环境的事件根本不能进入司法渠道,法律的威慑又能从哪里体现?
众所周知,要形成对污染的法治化治理,除了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来自民众的环保维权活动和公益组织的环保公益诉讼是两个极其重要的凭借。但让人遗憾的是,在环保声浪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不仅环保公益诉讼频频遭遇瓶颈,一些权益受损公民诉诸法律的行动也常常遭到限制。
对于誓言要向污染宣战的中国来说,这是一个莫名其妙的现象。探究其原因,或缘于某些官员陈旧的观念,或因政绩需要,更可能因为污染环境的黑幕掩藏着官商之间的利益勾结。前不久,新华社报道称某些环保部门成为环境污染“合法化”的代言人,环境污染屡禁不绝与部分地区“以污养污”的环保工作思路密不可分,而今年全国两会上更有代表委员们痛切陈词“比雾霾更可怕的是环保腐败”。
建设美丽中国,必须让法律动起来。把治污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如曾经做过的那样,降低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但更重要的还是依赖而非疑忌民众的环保维权热情,并为这种热情的发挥提供一条制度通道。(2014年4月18日《南方都市报》社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