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一票否决制”难题需要标本兼治

薛克智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3月03日 第 A3 版 )

  多年以来,“一票否决制”不仅被用于党政内部,还应用于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评价,被视为地方党政部门增强执行力的一项“管用”的制度,对破解一些领域的治理难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存在的滥用和执行中的异化乱象,令人堪忧,如一些地方党政部门的绩效评估分散在目标责任制、社会服务承诺制等多种管理机制中,评估下级组织和个人的内容、侧重点以及评估程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片面性。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一级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忙于应对。而上级组织和领导把重点放在了直接关乎政绩乃至偏好或颜面的工作上,若下级执行不力,就拿出“一票否决”这一杀手锏。据报道,从梳理全国情况看,各地普遍在中央要求的计生、综治、减轻农民负担、环保、食品安全等事项的基础上,追加了安全生产、信访、招商引资等指标的“一票否决”。
  值得指出的是,在地方党政部门的绩效评估过程中,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制约和监督,话语权主要掌握在上级部门手中,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神秘性。如一些地方官员为应对上级的考核,取得更佳的政绩得分,主动或被动地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甚至悖逆法治。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控制“越级上访”而软硬兼施,或者息事宁人,一味地满足上访者的不合理诉求,或者公然侵犯上访者信访的法定权利等。
  破解“一票否决制”难题,需要我们标本兼治,着力革除行政体制弊端,在绩效评估方面不断改革和创新。
  一级组织的政绩包括官员的政绩,应有地方民众参与评定。要使各级人大、政协,以及有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增强活力,对地方党政各级组织的绩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规范和完善制度,为科学施政、民主施政、依法施政保驾护航,并尽快清理、叫停那些有悖法律的各种规定和行政命令。
  加快推进绩效评估立法。绩效评估立法必须针对现实难题,有操作性,力避空泛。特别要以法律的形式确保社会第三方民间机构独立、自主地参与政府绩效评价,走出按照政府官员好恶变化和被实用主义役使的怪圈,打破政府内部自己说了算的格局,使地方治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