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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的困境看家族本位观念
曹颖新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1月13日 第 A9 版 )
2010年,赵作海案曾引起很大关注。当时,他在释放后获得了65万元的补偿金,虽然很多人认为对他的补偿过少,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司法补偿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但他本人接受了这个结果,回到了家乡,也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最近《法制晚报》对他的报道让他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在获释后到现在这3年多里,他对这65万元补偿金的支配与亲属发生了冲突,以至于陷入了与亲人反目的紧张伦理关系中;也因为他自己投资不慎,陷入了经济的窘境中。
赵作海处理这笔赔偿金的第一项安排是给大儿子娶妻,这个规划是他当时处理此款项的唯一想法。包括彩礼、婚礼和盖楼的钱,他为大儿子花了13万元。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后,他的大儿子因为不信任赵作海新娶的妻子,怕余下的钱财都被她控制,就私自取走了14万元离家打工去了,半年后赵作海得知14万元的事病了一场。他非常无奈,但想到已经有了大儿子生的孙子,只得自我安慰:“就当花钱买了个孙子吧。”儿子离开,亲戚也是如此。2010年4月,他的叔叔赵振举看到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回村,就报了警。在这件事上,赵振举认为自己有恩于赵作海,就向他要5万元,但是赵作海只给了他3000元,因为此事,叔侄俩也闹僵了。因为类似的原因,赵作海与妹夫等人也发生了很大的不愉快。
赵作海因分配这笔钱得罪了家人,得到的是儿女的疏离和亲戚的反目,这个结果似乎都是钱惹的祸,不禁令人唏嘘,让人感叹世相冷暖。但是分析他亲人的说法就可看出,他们认为自己有理由向他要钱,因为他们认为在赵作海获释并得赔偿这件事上,如果不是大家的帮忙,他多半还在牢狱之中,分享一些功劳费是应该的,这也许是他的妹夫、叔叔和儿女认为他很小气而与他产生冲突的心理原因。其实这样的想法只符合人情,而不符合法理。这笔钱是依法对赵作海本人所作的赔偿,与家人报警等其他法律程序是不同的环节,不应该搅在一起。所以让他及其家人陷入紧张的不仅是这笔钱,更是传统人情社会的网罗。
从赵作海的家庭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传统社会的流弊成为现代化转型的阻碍。我们还记得2010年这一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很大关注,但是他本人获释后并没有表现出多少对重获自由的欣喜,更多时候选择了沉默,对法院的处理完全接受。像当初被误判时一样,在可以重申尊严时,他的表现仍然像被随意处置的嫌犯一样。之所以有这样的表现,是因为传统社会的理念告诉他:重获自由是一个很大的幸福,而因此得以重归家庭是一个更大的幸福,能回家比什么都强。比起个人尊严被全社会的认可,回归家庭生活能给他带来更大的慰藉,这显然是一种可感可知的体验。所以他刚获释就安排给儿子娶妻,是因为他首先想获得来自家庭的安慰。而且通过给儿子娶妻,在亲人和邻里那个局部社会中,他获得了尊严,这也就够了。
家人与他的矛盾也显现了传统思维的影响。他的叔叔出于“帮过他忙”的原因向他要钱,这种想法在熟人社会中是合情合理的。他没有考虑到赵作海是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去报案本身是对正义的伸张,对司法不公正的纠偏。没有想到伸张正义应只有社会效应的回报,而不应去考虑利益的回报,更不应把那个受害者作为索要的对象。
当然,他的叔叔不应受到指责,因为传统社会中家族本位形成的义务主导、权利等差观念还广泛地存在于民众思维中。在传统中国社会,有一个弊端就是,权利和义务不能对等,权利和义务还往往倒置。这个弊端来自于传统中国的义务本位法律观,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说:“要求社会上的所有成员向国家尽其应尽的义务,而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前提。在封建统治者看来,专制主义国家就是庶民权利的总的体现……如向国家主张权利,则属于危害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而要受到处罚。”“至南宋,理学家所主张的存天理,灭人欲,更以牺牲个人的合理、合法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随着礼法合一的法律模式的定型,法律从履行义务的角度,而不是从确认权利的角度全面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长此以往下来,就造成了民众不清楚权益的诉求对象,往往反求诸己,或者把一切指望都加诸家族和亲人。在向着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如果一直由家庭来承担所有义务,而社会总是缺位的话,家庭是不堪重负的,家人间的冲突必然会增加。
这一流弊的另一个后果是,民众对权益的诉求不是寄希望于更多福利的开放型社会,而是寄希望于有限的政府或权力部门,目前民众对社会和政府之间也尚未有正确选择的能力。赵作海就在经历这样的选择。在赵作海投资失败受到损失后,他的朋友闵凡玉对他的处境非常同情。在闵凡玉看来,如果当初有关部门能给赵作海安排一个力所能及的工作,每月挣个一两千元,他的境遇或许就不会如此。闵凡玉说的有关部门可能就是政府机构和权力部门。在社会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民众当然顺理成章地寄希望于这些政府部门,但是政府部门要做的是提供宽松的环境让个人和组织充分发展,让社会本身去提供工作岗位。赵作海说,他感到社会变了,不适应这个社会,尤其是感到打工没人要的危机。如果赵作海出狱后,不仅仅是金钱补偿,还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就业补偿体系为其提供工作,那他有了工作的保障,也就不会守着这65万元陷入现在的困境了。
从这个事件中,笔者感到,不梳理清个体、家庭和社会的权责关系,不摆脱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律观的影响,就会长期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而不得的紧张关系中,就会让赵作海这样本来的冤案受害者,受到来自家人和社会的更大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