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倪寿明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14年01月13日 第 A3 版 )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形态。成熟的政党和文明的政治必须走向民主,而要真正实现民主,就必须走向法治,以法治取代人治。这是一个逻辑的必然。用法治方式进行自我克制与自我约束是一个政党走向成熟的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过阐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实际上就是执政党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
  司法在治国理政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中央将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为这次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就是对中国特色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在司法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传统的诉讼方式,行政诉讼专为制约行政权而设,俗称“民告官”,核心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这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舒缓民众与政府关系的重要渠道。
  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法治和权威是不可分的,没有权威就没有法治。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强化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重,并为此提供更好的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的部署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确保全国法治标准的统一;二是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三是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司法官的职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