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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外之理”到“法内之理”
——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新趋势
喻中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7月05日 第 06 版 )

中国萌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理论,始于清朝末年。从总体上看,20世纪上半叶,“翻译法学”、“移植法学”是中国法学的基本品格。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迈进了一个新的移植时代。这个阶段的“移植法学”呈现出两个新的特点:其一,移植的对象从西方各国的法学全面转向了苏联法学,苏式法学的概念、原则、体系成了中国主流法学界领会、学习的对象;其二,这个时期,法律与政治不分,法学也没有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政法学院”这样的机构名称,“政法研究”这样的期刊名称,都可以视为法学从属于政治的外在表征。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人治与法治问题”大讨论,以及80年代中期的“法的本质属性”大讨论,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是那个时代的政治话语在法学界的一种延伸。
1988年,中国的理论法学界在长春市召开了一次理论研讨会之后,有学者提出“权利本位”,也有学者论证了“义务先定”。由此,法学中的一系列基本范畴开始引起广泛的重视。与此同时,在20世纪的最后几年里,一些学者从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等视角研究法律问题,也获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学术成果。除此之外,关于法律价值、法律文化、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制现代化、法治理论等领域,也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成就。在千年之交,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走出政治话语,开始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理化建构过程。
回顾20世纪中国法学特别是理论法学山重水复的变迁历程,可以发现,移植性的法学、政治化的法学,构成了百年法学的主流。20世纪最后十年,在法学范畴、法律解释等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使法学研究呈现出政治诉求、价值追问、社会探寻与概念辨析相互交织的局面。
然而,法学特别是理论法学本身的价值与使命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首要的和基础性的任务则在于实现或深化对法律自身的认识。于是,法律自身是什么的问题,就构成了法学必须首先予以回答的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古希腊的智者提出的一个关于人的永恒主题是“认识你自己”。对于法学而言,“认识法律自身”也是一个永恒性、根本性的问题。
与法律的政治之维、经济之维、社会之维、价值之维、文化之维等法律外缘问题相比较而言,法律的内在问题,即法律自身的微观性、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学何以能够成为一门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相邻学科比肩而立的独立学科。然而,恰恰是这些关涉法律自身的问题,或法律的内在问题,是中国现当代法学领域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正是在这样的学理背景之下,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开始提倡法学研究有必要从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论证、从价值呼唤转向方法构造、从突出思想转向学术积累、从政治话语转向法言法语、从国家主义转向社会本位、从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概而言之,从法律“外面的世界”回到法律的“内部”,关注法律自身的问题,重视“纯粹法理”,努力建构法学的“专业槽”。
中国法学之所以开始关注法律自身的问题,大致出于以下诸方面的机缘:
首先,从社会分工的背景来看,法学研究的这种转向是专业分工越来越明显的逻辑结果。20世纪以来,学术研究的专业分工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的“以学术为业”者,不论他是否具有其他“关怀”,事实上都侧身于某个专业领域,从事着某种专业化的知识生长,试图解决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法学这个特定的学科而言,专业化的法学问题是什么?什么样的法学知识才是专业性的法学知识?怎样才能增加法学专业知识的库存、才有助于积少成多地促进法学专业知识的不断积累?或者说,我们应当形成什么样的专业意识或专业自觉?这一系列的问题站在理论法学或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上看,都是不容回避的。笔者认为,法律的政治属性、经济分析、文化意义、社会控制、价值考量诸问题当然为理论法学研究所必须,然而,最能体现法学知识的专业性的领域还在于法律自身的内在问题,亦即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所谓“实在法”的问题,正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才将法学建构成为了一门专业性的学科。
其次,从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来看,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革命之后,中国社会转入了一个注重建设的新时期。在革命化的、颠覆性的、强调阶级斗争的法学研究范式渐渐隐退的同时,必然出现一个关注法律自身问题、注重微观论证、强调技术建构的法学专业化的研究范式。因为,通过这样的研究路径产生的法学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才可能为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提供最实在的支持。与此同时,理论法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领域,才可能矗立于人文社会学科之林。历史常常出现惊人的相似,19世纪30年代,由约翰・奥斯丁发起的以研究实在法为主旨的法学转向,于170年之后的今天,又在中国的理论法学界露出端倪,这不仅仅是一些法学家专业自觉的结果,更是这个技术时代的必然产物。
再次,从法学与法律制度发展与变迁的历史过程来看,大致呈现出这样一个过程:率先产生的法学类型是价值论法学,追问法律的价值准则、正当性标准成为了法学主流。接下来,实证论法学以科学技术的名义与追求确切知识的名义,成为法学新宠。等待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技术建构基本完成,法律秩序基本成熟之后,五花八门的以解构、反思为特色的怀疑论法学(或“后现代法学”)才应运而生,成为新的法学风尚。这个简要的过程尽管是对西方经验的一个总结,却可以成为分析中国法学的一个参照模式。就中国本土的法学史而言,一百年间法学的主流大致可以划归到价值论法学的范围。但是,自20世纪末叶开始,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法律自身怎样”式的实证研究与科学分析开始浮出水面。针对法律内部问题的微观论证,正在成为法学知识增长的主要途径。至于当代中国的法学主流,正处于以实证研究与科学分析为主的技术化的建构时期的起始点。
综上,若从移植法学与本土法学这种不太严格的“法学二元论”的立场上看,中国现代法学最终还是要从移植法学转向本土法学。中国传统的律学衰亡之后,介绍、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学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历史阶段。然而,在这样一个阶段之后,必然迎来一个法学本土化的新时期。所谓法学本土化,并不是排斥对于其他国家法学理论的借鉴,而主要在于针对本国的法律问题,按照本土的文化逻辑,提出本土的法学主张。在这个过程中,针对本国已有的实在法的微观研究,无疑是法学本土化的一个最坚实的基础。因为,无论是价值评判还是社会学分析,最终都还是要落实到法律的规则、制度等细节问题当中去。法律之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社会科学,归根结底,主要还是规则之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本土法学如果能以中国本土的法律及其规则体系作为基本的研究对象,分析其内在的法理,疏理其内在的规律,将是一条走出移植法学、通达本土法学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