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反腐机构
傅思明 王震 字数:
《 学习时报 》( 2004年05月03日 第 02 版 )
新加坡的反腐败机构是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作为独立的组织,以调查新加坡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的贪污腐败行为并防止其发生为宗旨,于1952年设立,贪污调查局直属于总理公署,其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理。由于得到了最高决策者的支持,因此贪污调查局能够得到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的合作和支持,独立行使职权。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贿赂的最高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依法调查和预防政府、企业中的贪污贿赂行为,重点是侦查公共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新加坡公民,上至高官下至平民,乃至侨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属于其监察对象。贪污调查局有着广泛和特别的权力:
一是调查权。在发现有违反《刑法》或《反贪污法》的行为,局长或特别侦察员在没有公共起诉人命令的情况下,可以享有警察身份,开展具有警察性质的调查。在执行重大任务时,还拥有特别调查权,可以调查任何银行存款、股票存款、购买帐户、报销单据或任何其他帐目。经公共起诉人授权后,可以在任何适当时间,进入任何银行,检查簿据,并可要求当事人或其家属出示相关情报,否则视其为违法。
二是搜查权。在认为某地藏有罪证,贪污调查局依授权在必要时依靠武力进入该地搜查、夺取或扣押相关文件、物品。任何人如果拒绝、侮辱、阻止、妨碍、拖延其行使权力,都视为违法。
三是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依据《反贪污法》与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和依据可靠情报证明与任何罪行有牵连的任何人。对于被捕者身上的任何物品,只要有理由认为它是犯罪的赃物或证据,就可进行搜查没收。
四是跟踪监视权。贪污调查局对所有的公务员,无论其职务高低,都有暗中派人秘密跟踪监视的权力。新加坡政府为便于对公务员的考核和监管,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日记本,要求他们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载下来。该局在每周的星期一将跟踪调查报告送达本跟踪的公务员的主管官员,以便于主管官员核实当事人的日记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属实。
五是获取财产情报权。对受雇于政府部门或其所属部门及任何公共团体的任何人,在进行调查和起诉过程中,如果有理由认为其违反《反贪污法》时,不管其他成文法的规定,公共起诉人都有权发出通知,要求该人提供一份宣誓后的申请书,列出该人及其配偶、子女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详细说明每项财产的获得途径及准确日期。要求列出有关期限内该人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任何金钱,或要求所得税审计官、政府部门、公共团体、银行等机关的人员提供一切有助于调查的材料。收到通知的人,不管其他成文法或保密宣誓如何规定,都应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如实报告,否则视其为违法。
六是不明财产检查权。如果贪污调查局查明被控告人有与收入不符的金钱或财产而又不能合理解释其来源时,可认为其是贪污性质的报酬,有权将嫌疑人移送检察官检控。
